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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聯勇三軍聯合操演!天兵幹走「7發子彈」拍照留念…長官被抓包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5月03日05:50 • 發布於 05月03日05:51

記者陳弘逸/宜蘭報導

陸軍上等兵參加聯勇三軍作戰聯合操演,私藏5發機槍實彈、2發曳光彈、4枚彈殼,拍紀念照存手機被長官抓包。(示意圖/資料照)

宜蘭21歲陳姓男子陸軍步兵,跟部隊參加軍演,期間將未打光的彈藥私藏5發機槍實彈、2發曳光彈、4枚彈殼;去年部隊檢查手機,意外發現陳男相簿內拍的子彈紀念照,案件因此曝光,他因案退伍,認罪,法院審理後,判緩刑4年,須付保護管束,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沒收扣案7發實彈及4個彈殼,可上訴。

判決指出,21歲陳男在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第一營服役,擔任上等兵,2024年9月27日跟部隊到屏東恆春「三軍聯合訓練基地」進行「大聯勇三軍作戰聯合操演」。

陳男實彈射擊業務,領取包含「5.56班用機槍實彈」及「曳光彈」共180發的彈帶;演習後,卻沒將實彈與空彈殼繳回彈藥庫,私藏5發5.56班用機槍實彈、2發曳光彈、4枚彈殼,攜帶出營帶回家。

直到2025年3月間,部隊實施手機反賭博及安全檢查,意外在手機相簿中發現他拍攝的子彈「紀念照」,此案因此曝光。

偵審期間,陳男都坦承犯行,自陳高職畢業,退伍後從事餐飲業,須撫養祖母,經濟狀況不理想。

法官認為,陳男身為陸軍步兵,本應恪守軍紀、確維軍實,竟趁軍演侵占軍用彈藥及空彈殼,破壞軍紀,考量他認罪,有悔意,無前科,未將扣案子彈作為其他犯罪使用,惡性尚非重大。

法院審理後,將陳男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侵占軍用彈藥罪,判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須付保護管束,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沒收扣案7發實彈及4個彈殼,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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