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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釘器猛K、抓頭撞牆!女友被打到顱內出血 無良男冷回:不賠償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4月22日03:21 • 發布於 04月22日02:54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邱姓男子因與同居女友發生爭執,出手毆打女友,除了掌摑、搥胸以外,還抓起拔釘器打女友的頭,並抓女友的頭部撞牆。女友被打到顱內出血,送醫治療後至今仍因重傷而單側手腳無法出力。一審法院將邱男判處有期徒刑6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22日依重傷害罪改判5年10月,記者詢問他是否願意賠償?邱男竟冷回「不會」。

判決指出,現年33歲的邱男與女友同居於桃園市龍潭區,案發於去年3月間,凌晨12點多,邱男與女友因為細故發生爭吵。邱男最後氣不過,先徒手掌摑女友巴掌,之後又拉扯女友衣領,重拳打女友胸口3拳;此時邱男仍未解氣,痛下殺手。

邱男抓起女友房間裡、30多公分長的拔釘器,朝女友頭部一陣亂打;之後又拉住女友,抓她的頭部撞牆。女友遭此暴行後,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及中線偏移、前胸多處鈍挫傷,到國軍桃園總醫院求診,住院治療後,至今仍單側手腳無法出力。女友提告,檢方偵辦後,認為邱男手段凶狠,有致人於死的意圖,依照「家暴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邱男否認犯罪,辯稱當時雙方都喝了酒,是因為女友不外出工作,又私下找別的男人喝酒,讓他吃醋。他承認當時確實有拉女友撞牆,但否認持拔釘器攻擊,否認有殺人意圖;還說自己當下叫了救護車,等救護車時自己也幫女友CPR,不應成立殺人未遂罪。一審法院根據女友供詞、傷勢,改認定邱男成立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於22日宣判,高院仍認定邱男犯下重傷罪,但稍減刑度,改判有期徒刑5年10月。高院合議庭宣判後,審酌本案事實調查完畢,且邱男也承認犯下家暴傷害致重傷罪,改諭知邱男可以5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但邱男須於22日下午4點前覓得保金,否則就以覓保無著,改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

邱男還押時,記者詢問他「會覺得判太重嗎?」邱男答覆「不會」,在詢問他「有想要賠償女友嗎?」邱男竟冷回「沒有」。隨後被押上囚車,等待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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