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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產分不攏兄妹翻臉成仇 「不孝條款」竟失效關鍵曝光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4月06日00:00 • 尹維源

家族遺產紛爭再掀波瀾!一名長子阿峻不滿妹妹小語(均化名),未配合父親遺產分割,主張母親生前立下「不孝條款」遺囑,訴請法院確認妹妹已喪失繼承權。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指控缺乏客觀證據,難認已達「重大虐待」程度,判決駁回阿峻請求,仍維持法定繼承權。

判決書指出,母親阿琴(化名)於2024年過世,生前曾立下經認證之自書遺囑,明確分配名下不動產,由長子林峻岳與長女陳語柔各自繼承特定標的,另銀行存款則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並指定林男為遺囑執行人。

然而僅隔2天,阿琴再立第二份自書遺囑,內容卻大轉彎,指控女兒小語拒絕配合處理父親的遺產分割,甚至對其咆哮,造成精神痛苦,認定構成「重大虐待」,因此明文取消其繼承權,連特留分也一併剝奪。

阿峻據此提告,主張後遺囑已取代前遺囑,且妹妹行為已符合《民法》第1145條所定喪失繼承權要件,應認其無繼承資格。他並指出,母親過世後曾以存證信函要求小語配合遺產分割,但遭拒絕,更加證實其不孝行徑。

不過,小語則強烈反駁,強調自己與母親感情融洽,平日常聯繫與探望,並無任何不敬或虐待情事。她質疑,母親短短兩日內立下內容截然不同的遺囑,極不尋常,懷疑係受兄長影響甚至誘導所致。

小語進一步指出,父親生前遺產原應公平分配,但哥哥阿峻卻主張將現金全數轉入母親帳戶,並掌控存摺與印章,甚至要求其他繼承人放棄權利,引發家人疑慮。她強調,自己拒絕配合是基於保護母親財產,並非不孝。

法院審酌後指出,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須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得繼承,方會喪失繼承權,且是否構成重大虐待,須依客觀社會標準判斷,不能僅憑當事人主觀感受。

本案中,阿峻提出的證據多為母親單方面指述,或轉述性證詞,欠缺直接且客觀證據,無法證明小語確有重大虐待行為。至於遺囑中提及的爭執內容,法院認為僅屬家族間財產分配歧見,尚不足以構成法律上剝奪繼承權的嚴重情節。

法院因此認定,小語並未喪失繼承權,阿峻請求確認其無繼承權,於法無據,判決駁回。本案凸顯,單憑遺囑中「不孝條款」並不足以當然剝奪繼承權,仍然須要符合嚴格法律要件與舉證責任,否則難以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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