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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澤醫美偷拍「未成年也受害」 板橋中山店經理、工程師2人羈押禁見

鏡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報 李依璇
陳姓經理裁定收押禁見。

繼愛爾麗集團風暴後,國內連鎖醫美大廠「光澤診所」也驚傳偷拍。檢警調查發現,光澤診所涉嫌在診間內架設針孔器材,長期偷拍病患與員工。新北檢警昨日兵分多路突襲搜索5家分店,認板橋中山店陳姓經理與IT部門唐姓工程師涉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及反覆實施之虞,昨深夜已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新北地院下午3點半陸續召開羈押庭,裁定陳姓經理、唐姓工程師羈押禁見。

光澤偷拍案起於女網友在社群平台爆料,稱她在光澤診所板橋館前店接受除毛療程、褪去衣物時,無意間抬頭察覺天花板上的「煙霧偵測器」形跡可疑,近看竟是針孔攝影裝置,且鏡頭角度正對著病床,當場報警處理。

新北檢警接獲報案後深感事態嚴重,昨日會同衛生局人員,同步前往光澤診所位於新北、宜蘭及新竹等地的5間分店執行搜索。警方不僅在診所辦公室及涉案經理住處查扣大量硬碟、電磁紀錄及攝錄器材,科偵人員在過濾影像時更驚見,疑似有人在案發後緊急動手拆卸設備,而拆機者的容貌已被監視器反向錄下,成為關鍵鐵證。

據了解,涉案的陳姓經理在光澤服務多年,與負責維修設備的工程師關係密切。檢警漏夜偵訊後認為,2人針對監視器規劃與影像去向供詞避重就輕,且有串證、滅證之嫌,今日凌晨正式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新北法院稍早開庭,認定陳、唐2名被告共同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性影像、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9條第1項之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未遂等罪,罪嫌重大;且均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與證人串證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及禁止接見之必要性,應予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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