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提名人過不了立法院這關 徐錫祥可以無限期代理最高檢嗎?
總統賴清德提名的檢察總長徐錫祥2026年5月5日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被藍白營立委封殺投下不同意票而未獲通過。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總統必須在3個月內再向立法院提名檢察總長,但如果被提名的檢察總長還是未獲立法院同意,即將代理檢察總長的徐錫祥能像司法院代理院長的大法官謝銘洋一樣一直代理,迄今已有1年半。
原來是法務部政務次長的徐錫祥被提名為檢察總長前,突然被調動到最高檢察署擔任主任檢察官,那時候所有檢察體系都看出總統賴清德與法務部長鄭銘謙這波的人事操作,就是要提名徐錫祥為檢察總長,如果未獲立法院同意就讓徐錫祥以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的職位代理檢察總長直到立法院同意總統賴清德提名的檢察總長人選。但是徐錫祥就是賴清德及鄭銘謙眼裡的王牌了,再這之後,賴清德還會有滿意的人選嗎?很顯然徐錫祥有可能跟謝銘洋一樣持續代理檢察總長。
大法官謝銘洋代理司法院長 總統指定符合編制
但這行得通嗎?在司法體系內是要講法律,談制度的。最高法院一位法官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然後《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若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則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這位法官指出,所以,在司法院院長出缺且繼任人選尚未完成任命的過渡期間,由總統指定大法官代理院長,是符合法定程序之編制;這樣說起來,大法官謝銘洋代理司法院院長,一代一年半,雖然被外界詬病,但還稱得上符合法律。
不過,對檢察總長來講,這位法官說,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檢察總長是可以被代理,但是在最高檢察署有檢察總長的情況下,可能因出國或生病其他事故,不能在位子上辦事,由其他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理。但被提名的檢察總長未獲立法院同意,可以代理嗎?
檢察總長「長期代理」缺乏正式編制 徐錫祥長期代理不無疑義
從另個角度,這位法官說,《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並無長期「代理」的正式編制。所以,徐錫祥未來能跟謝銘洋一樣長期代理嗎?不無疑義。檢察界也看出,政府高層有意讓徐錫祥一直代理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擔憂如此肆意而為等同破壞檢察體制及精神。關心檢察體系的法界人士指出,檢察總長需經立法院同意的理由,首先為了強化民主的正當性,以對抗行政權過度控制檢察官:檢察體系負責刑事追訴,具有高度權力。卻隸屬行政院法務部即行政權下。若完全由總統或行政院單方任命,容易淪為政治工具。因此類似於大法官、監察委員的人事同意權設計,透過立法院同意引入民意機關的制衡、降低政治任命的恣意性。
再則,提升檢察總長的權威性與跨體系信任:檢察總長指揮全國檢察官,尤其在非常上訴、統一法律見解等功能上,極具決定性與影響力,若僅是行政任命,權威基礎較薄弱。是以經立法院同意後,具備「跨權力機關背書」,有助於建立全體檢察官的服從基礎。這位法界人士強調,立法院同意是呼應檢察「準司法」性質:檢察機關隸屬行政,但其追訴犯罪、維護法秩序的功能接近司法。類似司法院體系,因此人事程序應比一般行政官更加嚴格,以向司法權靠攏。
提名的總長未獲同意,代理總長的正當性何在?法界人士說,國家不能因政治僵局而停止刑事司法運作,職務不能懸缺,必須有人代理以維持機關。「暫時性」、「過渡性」有其必要性,構成正當性基礎,只不過民主正當性顯著低於正式總長,正當性較弱;長期代理,會引起憲政疑慮。比較嚴重的是,未經民意機關背書,容易被質疑為「政治妥協產物」,在重大案件,特別是政治敏感案件,公信力較脆弱。雖然,代理總長在形式上仍可行使總長職權、發布指示、統一見解,權威性可能被打折。(推薦閱讀)藍白聯手封殺!徐錫祥任最高檢察總長人事案遭否決 王鴻薇投出無效票
一位基層檢察官表示,檢察總長其實就是所有檢察官的脊樑,如果長期代理檢察總長遭受質疑,這位代理檢察總長還能幹得下去嗎?不是剛好應了有沒有風骨這句話嗎?代理總長的正當性必要但不充分,無法完全取代正式總長的憲政地位。設計此同意制度的目的,原是為防政治干預,詎同意權的行使不順利,恐怕會導致削弱代理領導的統御能力,應是當初設計者,始料未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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