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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被重判20年 港府申請「充公相關財產」

鏡報

更新於 04月03日04:20 • 發布於 04月03日04:19 • 鏡報 陳儷文
黎智英被重判20年,香港政府申請「充公相關財產」。圖/東方IC

現年78歲的香港媒體大亨黎智英,被指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罪,黎智英本人放棄上訴。香港政府新聞處昨天(2日)發布新聞公報,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及第43條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並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要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長提出所有建議。

香港政府新聞處指出,向法院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也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新聞處發言人強調,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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