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量刑理由曝光!北院重批柯文哲干擾審判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收賄圖利等案,台北地院上月26日宣判,依收賄、公益侵占及背信罪判處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完整版判決書今(10日)出爐,合議庭列出四大量刑理由,包括為求財團支持,收受210萬元賄賂、侵占政治獻金600萬元及木可公司6000萬元、挪用眾望基金會800萬元、否認犯行及態度不佳;合議庭更重話批評,柯文哲干擾法院獨立審判空間。
判決指出,柯文哲身為市長,有職掌北市府最高行政權力,理應兢兢業業,維護市民權益,並依法行政,明知行政機關授予人民利益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依法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濫行增高容積將致環境污染將致交通壅塞、環境污染、空間擠壓、土地承載負荷增加等外部成本,實質上由全體市民共同承擔。
北院合議庭認為,柯文哲為冀求財團雄厚實力支持,收受210萬元賄賂,並違背職務及違背法令使京華城公司於未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
另在政治獻金部分,北院合議庭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制度之公開透明原則,透過商業交易形式,將政治獻金挪用為私人支配之資金,「以商業交易行為之外衣掏空政治獻金,僭越權限,將政治獻金置入私人帳戶,挪用金額分別高達600萬及6千餘萬元」,還違背眾望基金會公益目的,挪用800餘萬元公款支付競選總部員工薪資,構成公益侵占及背信罪。
北院合議庭更強調,柯文哲曾為我國主要在野黨黨主席,更代表民眾黨於2024年參加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是家喻戶曉的政治人物,參與政治選舉、掌握政策走向過程必然深知民主法治重要性,卻在案件進行偵查、審理時,形成的結論有情緒上不滿,無論是對案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均應尊重憲法前開規定捍衛審判獨立誡命,
北院合議庭認為,審理過程中應聚焦於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攻防,而非以逸脫於法院認事用法範疇外的方法,使法院承受不當壓力,意圖使法院無法依其確信適用法律作出判斷,干擾法院獨立審判空間。
此外,判決亦提及,檢廉於搜索過程中查扣相關筆記資料,柯文哲自承其所書寫:「晶華→orange出國」等文字,親信「橘子」許芷瑜才在2024年8月27日返國,卻又於29日訂購機票搭機赴日本,可見柯文哲確有指示共犯或證人離境之舉,且柯被自始否認犯行,未能正視錯誤,且未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不足為犯後態度有利考量,且因此嚴重耗費有限司法資源。
合議庭指出,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兼顧刑罰經濟與比例原則,並考量各罪侵害法益異同及行為責任重複程度。審酌本案數罪中,部分侵占行為侵害法益相近,責任非難有所重疊,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增加而遞減,以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最終依數罪併罰原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宣告褫奪公權。
柯文哲案一審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