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里民罵里長三字經遭告公然侮辱 法院認無反覆辱罵、現場人稀判無罪
台北市大同區蓬萊里莊姓女里民,因不滿住處公用污水管線遭廢止,長期與里長發生爭執,去年6月兩度行經里辦公室時,用台語對內大罵里長「操機掰」,遭提告公然侮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相關言語屬一時情緒宣洩,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亦未實質貶損社會名譽,判莊女無罪。
判決指出,莊女因住處污水管改管、接管問題,歷經多次會勘及陳情,與里長互動關係緊張,2025年6月3日中午及6月5日上午,莊女先後徒步行經蓬萊里辦公室前,朝里長辦公方向各罵一句粗話,里長認為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下遭辱罵,名譽受損,報警提告。
檢方認定,莊女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法起訴。莊女庭訊時坦承曾出言不雅,但否認侮辱犯意,辯稱因長期被拍照、反覆要求配合改管事宜,承受極大壓力,才會一時情緒失控。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據指出,莊女每次僅短暫說出一句話,並非反覆、持續性謾罵,言語存在時間極短,且現場幾無其他人,僅第一次事發後14秒有路人經過,難認對里長社會評價造成實質影響。
判決並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指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須綜合言論脈絡、發言目的及對名譽權之影響,不能僅因言詞粗鄙即一概入罪,否則恐使刑法成為處罰髒話的工具,衝突情境下短暫的情緒性言語,若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原則上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法院認為,莊女言語是針對里長處理公共事務所生不滿,屬公共事務爭議背景下的情緒反應,即使造成當事人一時不悅,仍屬名譽感情層次,尚非刑法所欲保障的社會名譽,綜合言論內容、發生情境及影響程度,難認已達不可容忍程度,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