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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宗釋憲案宣判!槍砲犯不滿羈押處分...憲法法庭判屏東地院裁定「違憲」:辯護人得為被告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

放言Fount Media

更新於 01月02日12:00 • 發布於 01月02日09:07

憲法法庭今(2日)宣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主要爭點為辯護人得否對羈押被告之處分聲明異議,提起準抗告。聲請人林峰帆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屏東地方法院2022年12月29日當庭裁定羈押林男;林峰帆主張辯護人有權為被告的利益聲請撤銷羈押,向屏東地院提出聲請,卻遭屏東地院駁回聲請撤銷羈押的請求。對此,憲法法庭今日宣判,確定終局裁定廢棄並發回屏東地院,依據本判決意旨重新審理。

憲法法庭今日下午宣判「112年度憲民字第702號」,受理日期為10月11日,林峰帆不滿法律規定僅遭羈押的被告本人才能對羈押處分提起救濟,實務上羈押的被告因自由受拘束難以自行聲明異議,且辯護律師亦不能代為準抗告,導致被告失去救濟機會。林峰帆援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質疑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訴訟權,請求憲法法庭判定法律違憲。

憲法法庭今日下午3時召開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於現場說明判決。許碧惠表示,屏東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屏東地院。

「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由五位大法官評議,審判長為謝銘洋,其餘參加評議大法官包含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另外的3名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仍未參加評議。

針對評議及評決人數,許碧惠指出,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人民權利的保障不可分秒或缺,以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為終極目標的憲法機關,其運作也不可片刻中斷;不論因法律的規定而使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審判權或因大法官應迴避、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長期無法作成憲法裁判,均屬憲法審判的拒絕,當非憲法所許,本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闡示明確。吳定亞表示,屏東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屏東地院。

圖片來源: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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