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拋「中配參政免放棄國籍」修法 立院今送付委審查
中配參政權再度引爆政治戰火,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提出《國籍法》修法,主張讓尚未放棄中國國籍的中籍配偶也能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突破現行對公職人員單一國籍的限制。此舉被外界視為攸關國安與國家認同的重大變革,引起朝野高度關注。立法院會今天(28日)處理報告事項時,該提案順利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現行《國籍法》第一條明定,中華民國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皆須依法律辦理;其中第20條規範,凡擔任公職者必須在一年內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外國國籍」。行政院於112年函示進一步指出,所稱外國國籍亦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內政部因此要求中籍配偶若要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必須比照其他具雙重國籍者放棄外國籍。此規範引發國民黨強烈不滿,質疑做法不但不合理,還對中配造成差別對待。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提案主張,《國籍法》應增訂大陸地區人民的特別適用規範,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定位,凡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中華民國戶籍者,其參選與擔任公職資格皆應依特別法處理,不適用《國籍法》第20條的「放棄外國國籍」規定,也就是無需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即可任公職。
提案理由進一步指出,《國籍法》目前僅規範中華民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是否、以及如何適用,法條並未明文規定,導致實務運作時屢屢出現混淆。尤其將第20條「放棄外國國籍」義務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規範相互套用,造成法律邏輯失序,不僅削弱制度明確性,也讓權利義務界線難以預測,影響法治安定性。
內政部長劉世芳日前受訪時回應指出,《國籍法》適用對象明確涵蓋所有「中華民國以外的外國國籍者」,若為中國大陸籍配偶另開特例、排除放棄國籍義務,「其實很奇怪,這是一個非常特權的條款」。她強調,《國籍法》第20條規定明確規定,擔任公職者必須在一年內放棄外國國籍,而行政院於112年函示也已指出,所謂中華民國以外外國國籍,當然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27日在例行記者會指出,陸配即使取得台灣國籍,仍同時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依法仍受中方多部安全法規拘束,包括《反間諜法》、《國家情報法》與《國家安全法》。依這些法律規定,中國公民有義務配合國家情報需求、提供資訊或協助調查,且這類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對國安造成隱憂。
梁文傑進一步說明,若陸配在台灣擔任涉及國家機敏業務的公職,中共基於其國內法規,勢必會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情報或線索,「因此,從陸委會的角度,其實是在保護陸配,避免他們陷入兩邊壓力與法律義務的衝突之中。」他強調,基於陸配同時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現實風險,維持《國籍法》中「單一忠誠原則」仍具必要性。(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