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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心情低落狠殺2名小孩!苗栗地院判30年徒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苗栗縣33歲吳姓女子去年4月疑因與丈夫談論離婚與監護,心情低落,去年4月先後悶殺與前夫所生的10歲兒子,及現任丈夫所生2歲女童,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應執行30年徒刑,全案還可以上訴。

法官調查,吳女2017年與前夫離婚,帶著2016年出生的兒子,前年再婚生下女兒,因去年2月間與現任丈夫談論離婚與監護議題,心情低落,4月連假期間,丈夫讓2名小孩至祖父母家小住,未讓吳將兒女帶回住處,4月6日晚間8點連假結束,吳僅帶回兒子,仍未能帶回女兒。

吳女萬念俱灰,不滿丈夫及其家人舉動,4月7日上午6點多,趁兒子熟睡之際,以枕頭悶住口鼻致死,再到保母住處帶走女兒,返家後再以枕頭悶住女兒口鼻致死,隨後即持水果刀刺傷自己,丈夫趕回住處發現,吳女送醫救回。

判決書指出,吳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共2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合議庭審酌吳女案發時雖因離婚議題及未能接回兒女同住,感到心情低落,然其非無求助管道,且2名小孩均仍有家人得以妥善照顧,竟因自身情感痛苦,及為報復丈夫及其家人,而剝奪童生命,造成2名兒童生命永久消逝,帶給家屬無可回復之巨大創痛,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吳女餘生須日夜面對親手奪取兒女生命之悔恨,依罪刑相當原則,並考量社會復歸之可能,若藉由監所相當期間之監禁輔以諮商輔導,應能導正偏差認知及行為,尚無與社會永久或長期隔絕之必要,吳女殺害兒子部分,判處19年徒刑,殺害女兒部分,判處18年10個月徒刑,應執行30年徒刑,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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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33歲吳姓女子去年4月先後悶殺與前夫所生的10歲兒子,及現任丈夫所生2歲女童,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應執行30年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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