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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肝莓果重罰好市多200萬!法院揭台中食安處連續出包…結局大逆轉判免罰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17日08:04 • 發布於 06月17日08:05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好市多因A肝莓果事件,遭台中市食安處重罰200萬,結果因食安處接連出包,最終好市多確定免罰。(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

好市多賣場在2023年4月爆發「A肝莓果」事件,遭台中市府依違反食安法重罰200萬,好市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意外揪出台中市食安處一連串烏龍錯誤,行政法院認定台中市府違反行政拘束原則,撤銷原罰單。沒想到台中食安處又弄錯上訴期限,最終因「逾期1日」遭駁回上訴,好市多確定免罰。離譜狀況遭台中市府究責懲處,負責此案的食安處組長被拔官,內部多位一級主管也全數遭記過處分。

回顧案件發生經過,2023年4月底,好市多販售的冷凍3種綜合莓、冷凍藍莓、冷凍草莓,陸續被檢出A型肝炎病毒,相關產品遭停賣、下架。當時台中市府為了展現執法決心,認定好市多在台中的2間分公司未依規定通報,依違反食安法,各罰100萬,共計200萬罰鍰。

事後好市多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透過全國食品業者統一使用平台進行通報,因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沒有獨立建置,無法選擇通知對象,好市多公司登記地位於高雄市,通報資料依系統預設送往高雄市衛生局,台中市府沒收到通知,是系統本身限制問題,與公司無關。

好市多也反控台中市府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認為就算公司有通報義務,也應該只需針對管轄領域進行「1次通報」,但台中市府卻以好市多在台中有兩間分公司,需要進行2次通報為由,各別開罰100萬元,明顯欠缺合理性及必要性。

另外,台中市明明有自治的台中食安條例,依台中食安條例規定,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健康安全之虞,未自主通報衛生局,可罰3萬至10萬元罰鍰。但食安處卻跳過自治條例規定,改以中央食安法裁罰100萬,合計200萬,適用法規有矛盾,明顯違法。

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好市多未依規定對台中市府完成通報義務,確實有疏失,但台中市府應以好市多本公司作為處罰對象,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另外,台中市府應以台中食安條例開罰,卻改以食安法重罰,也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好市多免罰。

台中市食安處原本打算再上訴力挽狂瀾,卻發生烏龍意外,本案於2026年4月2日判決,判決書於4月9日送達訴訟代理人手上,原本應該在20天內,也就是4月29日前提起上訴。但食安處卻弄錯上訴期限,拖到4月30日才提出上訴狀,因已超過上訴期限,法院依法駁回,全案確定。

這也代表好市多明明違反通報規定,卻因台中市食安處一而再,再而三搞烏龍,讓好市多從原本重罰200萬元,到最後免罰,全身而退。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這一連串失誤,也讓食安處內部人事大地震,負責該案的組長遭拔官降調為一般稽核員,目前已申請退休;其餘多名主管也因督導不周,全數被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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