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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人發聲明委由董事會、馬以南處理等事 律師直言:未完成「這程序」無法代為行之

新頭殼

更新於 05月22日03:16 • 發布於 05月22日03:16 • Newtalk新聞 |詹家威 台北市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 圖:林昀真/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由前總統馬英九所創立之財團法人馬英九文教基金會財務紛爭持續不斷,甚至淪為各方放話局面。而馬英九夫人周美青以及馬英九大姐昨日釋出聲明稿,強調爾後馬家將由馬以南作為主要執行者,並是適當時機代表對外發言,同時將基金會事務交由董事會處理。對此,律師黃帝穎今(22)日直言,若馬家人未完成「這程序」,否則無法馬行使董事長職權及委任調查蕭旭岑案。

周美青昨日釋出5月12日簽署的聲明稿,表示自己身為馬英九的配偶,為讓馬英九日後的醫療需求及照護有妥善安排,她與包含馬以南在內的其他馬家親屬已有共識,委請馬以南擔任主要執行者,且於必要時得代表馬家親屬對外為適當的說明,周美青表示:「謹以此書面表明本人之意」。

與此同時,馬以南也釋出聲明稿表示,指馬英九任公職40餘年,為國家社會貢獻服務,一生清廉、自律、自持,奉公守法,眾所遇知。家人希望他能真正退休,安享餘年,基金會事務全數交由董事會處理。對於現在與過去所有與馬英九結緣共事的同仁和幕僚,馬家人永遠感念他們誠摯盡心的付出。而馬英九基金會回應,尊重馬英九家人的意見,後續會遵照馬英九意見擇期對外說明。

黃帝穎直言,就算馬家人發表聲明委由特定人或機構代為行使相關權益,但在法律上,馬英九目前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未被周美青、馬以南向法院聲請並獲裁定監護宣告前,無法代表馬英九對外說明或影響「蕭旭岑案」。

他指出,按《民法》規定,如果周美青(配偶)及馬以南(四等親內)認為馬英九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可以向法院聲請對馬英九為監護之宣告。

黃帝穎表示,如果法院審理馬英九診斷證明、相關醫療紀錄及鑑定報告,認定馬英九確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才會裁定馬英九監護宣告,馬受監護宣告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才會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馬英九的法定代理人,馬以南若擔任馬英九監護人,才能代表馬英九對外說明,也才可能在法律上有效影響「蕭旭岑案」,否則不合法。

延伸閱讀

律師黃帝穎。   圖:民進黨提供(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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