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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歐陽榕病故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撤銷死刑諭知不受理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 Yahoo奇摩新聞

歐陽榕涉綁架殺害高雄建商後分屍丟棄,遭依殺人等罪判死刑定讞,於今年1月病故。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當年確定判決未進行言詞辯論,違背「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今天(9日)撤銷原死刑判決,因歐陽榕死亡,改諭知不受理。

歐陽榕於民國88年間失業後認識盧姓建設公司總經理,盧姓女子租店面給歐陽榕做生意、每月借錢給歐陽榕,但盧女於92年時不再匯款資助,歐陽榕涉嫌在家中殺害盧姓女子並分屍丟棄,再致電盧家勒索贖款,遭警方逮捕。

最高法院於100年支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六審見解,認定歐陽榕覬覦盧女財產殺人勒贖還支解屍體,依殺人、棄屍等罪判歐陽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對死刑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最高檢察署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開始分案審查,陸續對死囚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王鴻偉、歐陽榕等案提起非常上訴案。

最高檢分案審查時發現,歐陽榕的確定判決有「三審未經過言詞辯論」、「評議未有一致決」等審判瑕疵,承辦檢察官閱卷、確認,根據憲判意旨,認有提起非常上訴事由,去年由時任檢察總長邢泰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關押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的歐陽榕,於今年1月25日病故,經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死因為糖尿病酮酸中毒,上腸胃道出血併急性腎衰竭,家屬無意見,檢察官並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交給家屬。

最高法院認為,當年確定判決未進行言詞辯論,與「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不符,屬違背法令,今天撤銷死刑判決,因歐陽榕死亡,改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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