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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車禍進急診赫見褲襠內藏瓦斯槍遭送辦 法官這理由不罰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林姓男子今年5月15日上午8時許騎機車經台南永康區中正南路,擦撞停在路邊的轎車受傷,由救護車送往奇美醫院診治,急診室醫師檢視其傷勢時,發現其褲襠內藏有1把瓦斯槍,被依違反社維法送辦,他稱用來防身,也沒有拿出來開。法官認當時情境,林行為尚難達危害安全之虞而判不罰。

警方認他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依違反社維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移送新市簡易庭審理。

據調查,林當時因車禍擦撞導致受傷,由救護車將他送往奇美醫院急診室救護,醫師檢視其傷勢時,發現他的褲襠藏有1把瓦斯槍,含彈匣1個、銅彈22顆,因而通知警方到場,並將1把瓦斯槍交付警方。

林表示,因為他有跟地下錢莊借錢,怕被他們碰到,所以帶瓦斯槍防身。警方詢問,是否有持該把瓦斯槍犯下刑案?他說,沒有,他也沒有拿出來開。

法官認為,該瓦斯槍是藏匿於林的褲襠,他因車禍急診送醫時為救治醫師發現,進而通知警方到場,除未對空鳴槍,也未將瓦斯槍顯露於外而公然展示或作勢射擊等行為,依當時空間、環境及其攜帶時言詞舉動,尚難認其行為客觀上已有危害安全之虞。

法官指出,應綜合判斷其攜帶目的,並考量林攜帶當時言詞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因素,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社維法違序行為,而不是一旦查獲攜帶類似真槍玩具槍,即可依該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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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認為,該玩具槍是藏匿於林的褲襠,而為救治醫師發現,依當時空間、環境及其攜帶時言詞舉動,尚難認其行為客觀上已有危害安全之虞,裁定不罰。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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