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騎腳踏車墜下水道箱涵溺斃 工地主任過失致死判1年
台南安南區六塊寮排水及海佃路2段箱涵改善工程3年多前傳溺水意外,曾姓男子連同腳踏車掉入箱涵溺斃,經檢警調查,張姓工地主任未依交維布設圖示擺設交通錐,箱涵也未鋪設覆工鐵板,當時張姓夫妻開車至工地旁加水站加水,挪移交通錐而未復位而被訴,法官認謝等3人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分判刑1年、6月。
檢方起訴,謝姓男子為工地主任,2022年12月22日起,施作至安南區培安路、安和路1段471巷交岔路口處,進行箱涵清淤工作時,僅在緊鄰箱涵西側、南側及東側、北側距離箱涵數公尺處設置相連鐵皮圍籬;於緊鄰箱涵北側及東側未遭鐵皮圍籬包覆部分,只設置5個連桿相連交通錐、箱涵北側距離數公尺處,放置3個未以連桿相連交通錐,且未在箱涵上鋪設蓋板。
同年12月28日晚間6時53分,張姓男子開車搭載姚姓妻子至位於箱涵東側道路旁加水站加水,二人貪圖方便,由張指示姚女自副駕駛座下車,將第2層交通錐靠東側及中央交通錐,均挪移至停放在路邊,方便張逆向倒車,將車子駛至加水站旁加水,事後也未將交通錐擺回原處。
未料,2分鐘後,曾男飲酒後騎乘腳踏車,沿安南區培安路南向北車道逆向騎駛,穿越第2層交通錐原擺放中央交通錐位置,並自第1層交通錐西側處開口掉入箱涵內溺水身亡。
謝及辯護人辯稱,工程已在案發地點施作一周,曾應該知道現場有工程在施作,且曾自身有飲酒,又逆向騎乘腳踏車,本案發生是曾過失所致,與謝的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張姓夫妻辯稱,當天是因張身體不適,又需要加水,才會由姚女挪動交通錐,以便張得以駕車靠近加水站就近取水,當時現場還有其他交通錐,曾自己酒駕,沒有注意到箱涵的存在,才會繼續逆向往前騎行,穿越第1層交通錐的間隙,掉入箱涵。
夫妻說,縱使他們沒有移動交通錐,曾還是會騎過去,而且他們移動交通錐的地方,也不是曾最後掉落的地方,所以事故的發生和他們移動交通錐的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
台南地院指出,本案工地於案發時交維布設,包含並非所有交通錐上均開啟爆閃燈或警示燈、箱涵北側未完全以交通錐及連桿包圍並加以阻隔、箱涵上並未鋪設覆工鐵板,均未符合本案交維布設圖圖示,謝既知悉工地應依照交維布設圖擺設,卻未為之,就事故發生自有過失。
合議庭認為,倘本案箱涵於四周以帶有爆閃燈交通錐及連桿完全包圍,應得達到相當警示及阻隔作用;縱曾仍未注意,騎乘腳踏車闖入,倘箱涵上有確實以蓋板覆蓋,自無可能發生曾掉入箱涵後溺斃憾事。
合議庭也認為,倘若張姓夫妻未將第2層交通錐中央、東側交通錐移置路邊,曾即有可能於騎至原第2層交通錐擺放位置時,就撞擊到中央交通錐,或至少可透過交通錐、爆閃燈外觀,先行警戒周遭是否有危險。
且本案發生於夜間,本容易有光線昏暗、視線不佳情形,倘能事先看見爆閃燈明滅,用路人也能預先減速、煞停或改變行向,而非已行至緊鄰箱涵第1層交通錐旁,才反應不及掉入箱涵內。張姓夫妻挪移交通錐行為,也與曾掉入箱涵後溺水身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無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