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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四警2度偷查民眾個資 緩起訴後又再犯...判刑5月得入監服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03日03:38 • 發布於 09月03日03:36

警政署保四總隊施姓警員調派台中第五分局支援時,利用公務電腦、M-Police系統偷查民眾個資被抓包送辦。法院發現,施員2023年才以同樣手法犯罪經檢方緩起訴,短時間內又再犯,顯不知謹惕,一、二審都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他5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施將入獄。

檢警調查,施員(25歲)2020年10月19日起擔任保安警察第四總隊並支援台中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他2025年6月11日在北屯所內利用公務電腦,以自己職務上的警政知識聯網帳號、密碼登入,再用M-Police(整合查詢)系統查詢許姓民眾的車牌、車籍資料,不當蒐集個資。

全案經第五分局執行警用資訊系統稽核察覺有異,將施移送法辦;檢方訊時,施坦承客觀行為,否認主觀有蒐集犯意,但有警方調查、台中市警局懲處建議名冊、相關系統記錄等,檢方不採信其辯詞。

檢方也發現,施員2023年6月27日才以相同手法違法蒐集他人個資,2025年6月10日才經檢方緩起訴,但他卻不知悔給再犯,顯見素行非佳、不知謹惕,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起訴,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台中地院一審簡易庭審酌,施擔任警員相較一般民眾理應更守法,卻非法蒐集他人個資,犯後沒和解,且他在前案緩起訴期間內再犯,並非偶發性犯罪,不予宣告緩刑,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他有期徒刑5月。

施不服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請求緩刑或附帶條件緩刑。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查,一審具體說明量刑理由,並無不當,且施前經緩起訴又再犯,顯然先前處遇不足讓他有所警惕,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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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第五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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