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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再次脫身!陳敏薰買官案扯出陳水扁洗錢 案件拖16年高院仍判「免訴」理由曝

太報

更新於 10月23日07:40 • 發布於 10月23日07:36 • 侯柏青
前總統陳水扁曾出席民進黨全代會。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總統陳水扁捲入弊案判刑定讞入監,目前仍因「健康狀況不佳」持續獲准保外就醫,他當年曾涉嫌在前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洗錢,9年前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旋即因病遭台北地院裁定停審。北院後來考量追訴權時效後判「免訴」,檢上訴成功,全案撤銷發回北院再戰,但北院仍二度判決免訴,檢方上訴二審闢新戰場,但今天遭高院駁回,本案維持「免訴」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陳敏薰當年爭取續任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目標則是著眼於101董座大位,她在2004年4月1日到4月6日間,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台幣的支票送到總統官邸賄賂扁嫂吳淑珍。陳水扁再運用職權,安排陳敏薰在同年5/21以中華開發法人代表身分擔任台北101董事,並精選認為董事長。

陳水扁在2004年1月間,拿到另案「龍潭購地案」賄賂後,和吳淑珍為了隱匿、掩飾這些重大不法所得而洗錢,基於洗錢的不確定故意下,容任吳淑珍在2004年4月6日將支票轉交給知情友人蔡美利(已歿)前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示,再由蔡美利簽發總額1000萬元的7張支票交付吳淑珍。

其後,吳淑珍將款項存入自己掌控的胞兄黃景茂之彰化銀行帳戶,這筆1000萬元款項在翌(2006)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的其他資金(非犯罪款項),轉為6筆共1740萬元的定期存款,將接受陳敏薰賄賂的重大犯罪財務執行洗錢,已觸犯2003年2月6日修正公布的《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檢方起訴後,北院去(2024)年底認定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判扁免訴,檢方提起上訴,高院重新分案審理後,今天再度駁回上訴。高院也公布判決理由。

陳水扁和吳淑珍都捲入洗錢。資料照。翻攝陳水扁新勇哥物語臉書

高院合議庭認為,綜合比較修正前後《刑法》條文,認追訴權時效計算應一體適用2005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第83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合議庭依據上述規定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認為從陳水扁犯罪終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加計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而持續停止審判達原時效(10年)的1/4(2年6月),再加計2010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因偵查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之期間(4年1個月12天),以及2015年1月26日至同年5月13日(本案繫屬原審法院日至裁定停止審判日)止,因審理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的期間(3個月又18天)。

合議庭縝密計算後認定,洗錢案的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因此一審認定追訴權時效完成,因而不經言詞辯論做出免訴判決,並沒有違誤之處。

檢察官上訴高院主張,陳水扁和吳淑珍就陳敏薰人事案收賄的前案偵審期間,已經就洗錢罪嫌部分做偵查及實質審理,應該計入本案審判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期間,如果加計前案偵審期間未進行追訴權時效的期間,洗錢案的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一審應該裁定繼續審判,或必須用其他適當方式保障當事人聽審權。

但承審合議庭認為,高院前案及最高法院判決,都認定檢方沒有起訴洗錢部分,因此前案也沒有就陳水扁涉嫌洗錢部分進行實質審理,不能用前案作為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的依據。此外,依據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記載內容,陳水扁因疾病停止審判的原因仍繼續存在,沒有消滅,北院無法裁定繼續審判,因此一審未裁定續審,見解和做法並無不當。

合議庭根據以上種種理由,認定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林呈樵及陪席法官文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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