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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弒母案」一度判無罪,立委提案「酗酒、吸毒不得減刑」!法務部:憂「掛一漏萬」反限縮法律

放言Fount Media

更新於 2020年11月05日09:42 • 發布於 2020年11月05日09:42

 

桃園中壢前年發生駭人的弒母案,梁男吸毒後將母親頭顱砍下並從住處拋下,遭判無期徒刑,高院二審卻認定「梁男犯案當下因吸毒無法辨識」改判無罪,引發社會譁然。儘管高院更一審判定梁男為「故意」撤銷無罪判決,朝野立委仍認為現行法律有修訂必要,明定「吸毒、酗酒者」不適用刑法19條步伐或減刑之規定。法務部次長蔡碧仲今(5)日於立院備詢指出,現行法條其實已包山包海,擔心要是列舉反而造成「掛一漏萬」的狀況,限縮法律效力。

 

台灣社會日前發生桃園弒母案、嘉義鐵路殺警等案件,但兇嫌分別因「吸毒」及「患有精神疾病」,被法院認定「犯案當下無辨識能力」,一度獲判無罪,引發社會爭議。立委萬美玲、溫玉霞、葉毓蘭等人也別提出刑法第19條修正草案,要求於第三項增訂「施用毒品、酗酒後犯罪,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不罰或減刑之規定」;此外,有提案委員認為,「殺害執行公務者」也不能適用不罰或減刑之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面對朝野立委的提案內容,蔡碧仲表示,他理解提案委員的用意是希望法律能更完備,但事實上現行的刑法19條已經「包山包海」,委員在修法草案中列舉的這些行為其實也都已經「適用」,只是因為過去該法條比較少判例,導致法官判決時不敢援引,但現在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相關判決出來,相信未來法規就會比較敢用,「各位可以拭目以待」。

 

蔡碧仲直言,桃園弒母案很明確就是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二審判無罪是疏漏,他也坦言,法官在這方面的教育確實應該要再強化,但不應該把「教育法官」當成修法的目的。

 

為協助與會委員更進一步釐清刑法19條第3項適用情形,本週召委李貴敏也舉例問道,假設有一位躁鬱症患者長期服用鎮靜劑,某天在朋友的邀約下又大量飲酒,導致他失去判斷能力而犯罪,是否符合第3項所指的「故意或過失」?蔡碧仲表示,「當然,屬於過失。」

 

蔡碧仲進一步解釋,只要不是生病,而是自己有意識的去吸毒或喝酒,造成自己意識不清楚,那就一定是「故意招致」。他也強調,現行的刑法第19條第3項已經包山包海,列舉雖然可以確保誤判,但是只單單舉出酗酒、吸毒這兩種情況,他擔心「掛一漏萬」反倒會「限縮」法條。

 

針對有立委提議「隨機殺害」、「殺害執勤公務者」也不能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不罰或減刑,蔡碧仲表示,是否適用刑法19條第1項及第2項,終究要回歸到犯罪當下是否出於「故意或是過失」,只要符合,那麼不論殺害的對象為何,就都涵蓋此法裡面,這樣的修法反倒會破壞「罪責原則」。至於如何判定嫌犯是否為故意或過失,會交由醫生及心理師經「司法鑑定程序」裁判,蔡碧仲也呼籲,既然有相關配套,那就要去信賴機制。

 

蔡碧仲表示,弒母案遭判無罪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立委也提出了修法的討論,他相信這樣的社會氛圍,加上高等法院援引刑法第19條第3項撤銷無罪判決,都會促使法官更常去引用這條法規;如今也在立法院明明白白的討論「原因自由行為」的用法,這都能作為法官參考依據,不僅讓法官更接地氣,也能促使該法「充分發揮其效力」。

 

 

圖片來源:翻攝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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