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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宇借名登記 小心不動產所有權丟了!「1修正案」讓廟方鬆口氣?

好房網

更新於 06月04日10:14 • 發布於 06月05日05:48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修正案,將宗教團體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期限,由原本4年延長為6年。原本即將於今(115)年6月9日截止的申請期限,正式獲得展延,讓尚未完成申請的寺廟、宮廟及其他宗教團體獲得更多準備時間。

對此,長期協助宗教團體處理不動產借名登記案件的里衡地政士事務所鄔孟衛所長表示,此次修法對許多歷史悠久的宗教團體而言是一項重要利多,但不代表案件一定能順利通過,關鍵仍在於是否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該不動產確實屬於宗教團體所有。

許多宮廟早年因未完成法人化或人民團體登記,常以主任委員、爐主或地方信士名義購置土地、建物,數十年後因負責人過世或組織改組,才發現產權仍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產生爭議。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攝影

鄔孟衛指出,許多宮廟早年因未完成法人化或人民團體登記,常以主任委員、爐主、頭家或地方信士名義購置土地、建物,數十年後因負責人過世、繼承或組織改組,才發現產權仍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產生後續爭議。依目前實務審查經驗,主管機關最重視的並非形式上的借名契約,而是能否提出完整的歷史事實及資金流向證明。

鄔孟衛建議,有意申請的宗教團體可優先整理下列資料:

一、組織沿革資料:包括宮廟沿革、歷任幹部名冊、管理委員會資料、法人登記證書等,以證明組織的延續性。

二、不動產取得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買賣契約書、地籍圖等資料。

三、出資證明資料:包括捐款紀錄、現金帳、銀行存摺及相關財務文件。

四、實際使用證明:包括水電費、地價稅、房屋稅、宮廟活動照片等。

五、借名關係證明:包括借名登記人同意書、理監事會議紀錄及相關公證文件。

六、相關人士證明文件:包括歷任主任委員、監察、總務、顧問、地方耆老或重要幹部出具之切結書,必要時並經公證人認證。

鄔孟衛表示,近期實務上已有不少案件因年代久遠,部分原始資料已遺失,因此主管機關也會綜合考量組織沿革、人員關係、金流紀錄及實際使用情形進行審認,而非單純要求所有文件都必須完整保存。

「最怕的不是資料不足,而是現在才開始整理。」鄔孟衛提醒,許多宮廟的相關文件散落在歷任主委、頭家或幹部家中,一旦時間越久,資料越容易遺失,建議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儘早盤點資料並提出申請,以保障多年來信眾共同捐獻所形成的宗教財產。

鄔孟衛也呼籲,若宗教團體發現名下長期使用的不動產仍登記於自然人名下,應盡速尋求專業協助,透過合法程序完成權利歸屬審認,避免未來因繼承、買賣或債務問題,影響宗教團體及信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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