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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切急煞害後車閃避 屏東男挨罰2.4萬+吊牌6月...求翻盤吞敗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湯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17線屏東縣新園路段時,變換車道後竟連續兩度無預警急踩煞車,導致後方車輛被迫緊急變換車道閃避,因此被後方駕駛檢舉,依「非遇突發狀況任意驟然減速」開罰2萬4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並須接受道安講習。湯不服,提告主張是為閃避超車車輛才減速提出訴訟,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行車影像後認定說詞與事實不符,判決敗訴。

判決書指出,湯姓男子於2025年6月8日下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17線新園路段時,原本行駛內側車道,在打右方向燈切入外側車道、駛至檢舉車輛前方後,竟在前方車流順暢、沒有障礙物或施工情形下,接連兩次急踩煞車,甚至幾乎停在車道上,遭後方駕駛檢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新台幣2萬4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湯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因左側有車突然靠近超車,為避免碰撞才採取減速措施,屬於防衛性駕駛,並非故意急煞,也未造成實際事故,因此裁罰並不合理。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湯男第一次急煞後,後方車輛與其距離快速縮短;約2秒後又再次踩煞車,使車輛幾近停止。由於前方沒有事故、掉落物或其他危險,後方駕駛只能緊急切換至內側車道超車,才避免追撞事故。

經勘驗畫面顯示,湯男完成變換車道時,左側內側車道已沒有車輛干擾,前方道路也十分順暢,周圍沒有任何足以構成「突發狀況」的危險因素,與其主張為閃避超車而煞車的說法完全不符。

判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是為防止危險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所謂突發狀況應限於前方事故、掉落物、行人突然闖入、避讓救護車等不可預期情形。本案並無任何類似狀況,湯男卻連續急煞,已造成後車必須緊急閃避,具有高度交通危險性,駁回其訴訟,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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