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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車上激戰還誘騙拍片!海軍中士遭部隊汰除 下場曝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高雄市一名曾經在海軍服役的小華(化名),在職期間透過女友姊姊結識了一名少女,兩人雖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但小華卻多次無視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多次與少女發生性行為,甚至還傳訊息引誘少女拍攝裸露胸部的影片。這起案件經過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判決也出爐了。

根據判決書,小華原為海軍中士,在112年2月服役期間,經由姊姊介紹而認識了小花(化名)。當時小花正值發育期,小華明知對方的年齡,卻仍在同年4月與其交往。兩人在交往後的短短幾個月內,小華分別在自小客車以及高雄市區的汽車旅館內,先後3次與小花發生性行為。

引誘拍性影像 成偵辦鐵證

除了多次發生性關係,小華的行為還延伸到了網路通訊中。112年8月底,小花在洗澡時傳送了一張圍著浴巾的照片給小華,小華見狀竟心生邪念,回覆「圍著浴巾幹嘛」、「脫掉比較適合吧」等語。面對少女的猶豫,小華更以「老婆」稱呼對方,甚至直言「我不能看我自己老婆的身體嗎」,不斷以甜言蜜語和壓力引誘小花。最終,小花不堪要求,拍攝了一段裸露的影片及兩張照片傳給小華。而這些對話紀錄與影像,後來也都成為檢警偵辦的關鍵鐵證。

現役軍人性侵自首 遭部隊汰除

這起案件在小花家屬發現後曝光,小華在警方查獲前主動前往分局投案,符合刑法自首的規定,因此獲得法官裁量減刑。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小華身為現役軍人,理應有更高的紀律與守法意識,卻為了滿足私慾,嚴重侵害未成年少女的性自主權與隱私。他也已於民國113年2月24日經服役部隊汰除退伍。儘管小華在審理期間表達願意和解,但家屬因極度憤怒而拒絕,最終法院針對3次性交罪各判處1年7月,引誘拍攝性影像罪判處1年9月。此外,小華用來接收照片的手機及相關性影像也全數遭到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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