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脫褲「握棒晃動9秒」 猥褻早餐店員工判決出爐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先前就曾因公然裸露下體,被一名早餐店員工提告過,未料,陳男去年3月間竟又跑到早餐店對面的公園,再度露出下體,並以手握住上下晃動約9秒,陳男再度挨告時辯稱,自己當時在尿尿,因尿急沒去廁所上,更反咬對方偷拍他,但法官不予採信,依公然猥褻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先前就曾因裸露生殖器給早餐店員工看而遭提告,雙方因此有糾紛,沒想到,去年3月15日下午3時許,陳男又再度跑到公園,面對馬路對著對面的早餐店拉下外褲、內褲,對著早餐店員以手握住生殖器上下晃動,裸露生殖器約9秒時間,整個過程都被早餐店員工錄下並報警提告。
陳男挨告後坦承有露出生殖器,但否認犯行,辯稱當時自己只是在尿尿,因為尿急沒去廁所上,反咬對方偷拍自己上廁所。
早餐店員工出庭時則證稱,陳男每天都會騎腳踏車到她工作的地方附近閒晃,在他面前抓一下下體再騎走,由於先前已發生過數次,因此很清楚對方的行為模式,看到陳男出現在公園,便拿起手機錄影蒐證,拍下對方裸露生殖器的畫面,認為對方的行為非常噁心,更對他生活造成影響。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一般人尿急會先前往公廁或附近店家商借廁所,倘若無法覓得,也會找隱蔽處上廁所,見到有人經過時也會收起生殖器,避免暴露,但陳男的行為與常情不符,更遑論他取出生殖器上下晃動9秒,卻未見排尿行為,因此認定他的辯詞僅為臨訟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法官認為,陳男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合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風氣,誠值非難,且他先前已有公然猥褻的前案紀錄,又再度犯下本案,犯後否認犯行,認定陳男對自己的行為毫無自省,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公然猥褻罪判處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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