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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割頸案輕判 藍委提修正《少事法》重大暴力判逾十年禁假釋

太報

更新於 03月09日03:18 • 發布於 03月09日02:10 • 王家俊
洪孟楷、林沛祥、黃建豪、牛煦庭提案修正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王家俊攝

新北市校園割頸案,犯案的郭姓少年與教唆的林姓少女判刑12年、11年確定,依法郭生和林女已被羈押2年,最快再2年就有機會假釋出獄,形成治安未爆彈。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人今(9日)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主張建立重大暴力案件的「假釋分級制度」,以更明確、可預期的方式區分一般案件與重大侵害生命、身體法益案件在刑罰執行與假釋審查上的門檻差異。

針對新北資優生割頸案判決結果,引發社會呼籲《少事法》必須檢討修法聲浪,提案人立法委員洪孟楷與共同提案人林沛祥、牛煦庭、黃健豪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召開記者會,提出已經成功聯署並且完成送案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相關修法版本可以盡快排審,並要求政府相關部門也必須拿出版本,回應民意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

洪孟楷表示,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方向,重點聚焦於重大暴力犯罪之責任強度與假釋制度改革;強調「少年保護不能建立在被害人家屬的傷痛之上。對於侵害生命的重大犯罪,法律必須展現應有的責任邊界,給社會一個清楚交代。」

洪孟楷表示:《少年事件處理法》本次修法核心在於建立重大暴力案件的「假釋分級制度」,以更明確、可預期的方式區分一般案件與重大侵害生命、身體法益案件在刑罰執行與假釋審查上的門檻差異。依修正方向,對於故意殺人既遂、重傷致死或其他因故意暴力行為致人死亡之罪,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明定不得假釋;至於前述類型以外之重大暴力犯罪,若致被害人重傷,假釋門檻提高至須逾執行期二分之一後始得申請;其他案件則維持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申請之原則,使制度在「矯治可能」與「風險控管」之間建立更具比例與層次的界線。

同時,這項修法也將明確要求假釋審查必須參酌被害人意見、再犯風險評估及矯治處遇成效,並記明理由。也就是說,重大暴力案件的假釋審查不再僅以服刑時間作為形式門檻,而要把被害人與家屬的聲音納入制度性判斷,並就再犯風險與在監矯治是否確實發生效果作出具體評價;審查機關亦應以書面說明理由,提升透明度與可受公評性,避免社會認為制度只剩抽象寬容,卻欠缺具體責任衡量。

洪孟楷強調,本次修法並非否定少年司法制度,而是在矯治精神之上,補強重大案件的責任機制。洪孟楷表示「修法絕對不是要用情緒立法,而是要讓制度更合理、更透明,也更能回應社會公益。」因為唯有在重大暴力案件中清楚劃出責任界線,才能讓被害人家屬感受到制度的尊重,也才能維繫人民對法治的基本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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