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副教授3度申請升等教授未過...台大原先要賠10萬 二審改判免賠
台灣大學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副教授林怡秀5年前申請升等教授被拒,她三度向教育部提訴願,也向行政法院提訴訟,認為台大怠於執行職務,讓她的升等案至今懸而未決,提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台大應賠償10萬院,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判林怡秀敗訴,台大免賠,全案確定。
林怡秀為美國北科羅拉多大學運動管理博士,專長為運動管理、運動行銷等,自2017年2月起為台大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副教授。
林怡秀2021年3月5日申請升等教授,被運管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通過,她提訴願後教育部撤銷處分,但學程教評會二度審查不通過,林再提訴願後,台大以程序不完備而有瑕疵為由,自行撤銷第二次的處分。然而,經共教中心教評會第三度審議,仍不通過升等案。
林怡秀第三度提起訴願被不受理,而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大共教中心教評會審查林怡秀升等申請案,應注意訂定明確評量依據及基準等4大原則,判決台大應依判決意旨做決定。
林怡秀也主張自她申請升等教授至今,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學程會議4度審議升等案、至少4度修正升等評審作業要點與審查細則,違反大法官解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認為台大有故意過失。
林怡秀認為台大怠於執行職務,反覆延宕,侵害她依法受保障的教師權利,導致升等申請案至今懸而未決,嚴重侵害工作權,請求台大賠償55萬元。台北地院一審認為台大第二次、第三次處分過程怠於執行職務,造成林怡秀工作權遭受損害情節重大,審酌後判賠10萬元。
台大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雙方自2017年2月合議成立聘約,並約定林怡秀申請改以教授資格聘任時,由台大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比照校內升等的規定審查,於審查通過後調整聘約內容。
高院指出,台大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審查升等案,並非行使公權力,而是雙方聘約約定的,林怡秀不能以升等案未經審核通過為由,主張工作權受損害。
高院也認為,北高行判決沒有認定台大共教中心教評會應讓林怡秀升等,且林怡秀也不爭執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就升等案有審核通過與否的裁量餘地,因此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雖三度審查不通過,也不是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認為林怡秀請求無理由,逆轉改判台大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