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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駕車2度衝撞警車逃竄 法官以這兩種理由判刑7月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5年06月08日04:55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8日04:40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因案遭通緝的徐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經屏東縣鹽埔鄉時,遇里港警分局員警駕駛巡邏車攔,他駕車逃逸並倒衝撞警車,最後逃入死巷被警方逮獲送辦,屏東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徐姓男子於113年6月18日因竊盜案件、113年6月25日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屏東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

不料,徐男於113年7月6日晚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鹽埔鄉民族路段,遇里港分局警員駕駛巡邏車鳴笛欲攔檢盤查,徐男為規避查緝,竟駕駛上開車輛拒檢逃竄。

於逃竄途中,徐男基於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之接續犯意,駕駛上開車輛,兩度以倒車之方式,分別於同日19時7分在屏東縣鹽埔鄉振興村某產業道路與光明路口及同日19時13分在鹽埔鄉某道路分別兩台警方巡邏車(涉嫌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而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警員依法執行職務。嗣徐男因駛入路幅狹窄之巷弄,經警阻擋而遭當場逮捕送辦。

法院審理,被告為免其通緝身分被發現,竟於警方依法執行攔檢職務時,駕駛自小客車分別倒車衝撞員警張育敬、孫建明,共撞擊2輛警車,以此強暴方式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且相較騎乘機車或電動自行車,以汽車衝撞警車對員警於執行勤務過程所生之生命、身體安全危險性顯著升高;又被告駕車於路上逃竄時,對於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造成危害。

據上,可認被告之犯罪情節非屬輕微。但從兩台警車車損照片可知,警車的前保險桿板金毀損、大燈破裂,然車頭未有顯著的變形,引擎蓋也沒有明顯的隆起,可見2輛警車的車損情形不嚴重,堪認被告倒車衝擊的力道非大,員警張育敬、孫建明未因被告之衝撞受有傷害,益徵被告衝撞警車的力道非鉅。且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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