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摩鐵激戰女友 分手洩偷拍照威脅「只錄3次」
高雄一名蔡姓男子與女友小安(化名)交往時,曾到一處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沒想到他竟暗藏針孔攝影機偷拍恩愛過程。兩人分手後,他將片段截圖傳給小安,還語帶威脅恐嚇要散布這些影像,小安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蔡男犯行重大,判刑也出爐了。
根據判決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2023年12月底,蔡男與小安入住一間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期間,蔡男未經對方同意,就擅自在床鋪附近設置針孔攝影機,拍下兩人親密畫面。
後來兩人因故分手,蔡男疑似心生不滿,向小安表示手中有兩人恩愛的影片,若執意分手就會公開影片,小安回憶當時狀況,「我跟他說我不相信,他就一張一張截圖傳給我看」,從對方傳來的兩張截圖中,小安從嘴唇、指甲彩繪和胸部認出是自己身體特徵,背景就是當時的旅館擺設,立即報警對蔡男提告。
小安於警詢時表示,蔡男趁2023年12月底,兩人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時,他架設了針孔攝影機,偷拍整個過程,總共約3次等,還傳訊息說「我沒有騙你,它是用針孔錄的」、「你不是都在浴缸泡澡嗎」、「我是不是都比你先起來」、「就三次,我是裝在床鋪的位置」、「我就只有錄三次而已」,小安則立刻質問:「你到底憑什麼偷拍我們做X的影片?這涉及到隱私權你懂嗎?」「你真的好變態,打算用這個來毀掉我嗎?」
對此,蔡男辯稱沒有拍攝兩人的性影像,他訊息中所傳的截圖是網路上的截圖。但法官認為,若是網路影像,無法如此巧合與旅館環境一致,且身體特徵幾乎可以確認就是小安本人,加上蔡男自己曾在偵查階段坦承「我就只有錄三次而已」、「我們兩個在做X的時候錄的」,更曾說影片「放在隨身碟裡」,足以證實犯行屬實。
法官認為,蔡男偷拍屬於侵犯最核心隱私,還意圖以散布影像威脅對方,對小安造成重大心理創傷,全案犯後也無悔意與賠償,因此依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7個月、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3個月,合併共10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此外,蔡男用於犯罪的iPhone手機、針孔攝影機與隨身碟也一併遭法院沒收或追徵價額。
東森新聞關心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若觸犯法將以刑法235條中的散布猥褻罪,非自願遭散布之成人性影像已有刑法319-3條專法、兒少性影像遭散布則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作為規範,提醒民眾避免違法
留言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