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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關閉閃兵逾36歲免役巧門 藍委提修法「屆齡仍應服役」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5月16日08:57 • 發布於 2025年05月16日08:41 • 周志豪
藍委黃健豪。翻攝黃健豪臉書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藝人閃兵事件頻傳,但不少人查獲時已逾36歲除役年齡而不用再服役,引發爭議。國民黨立委黃健豪今提案修《兵役法》,增訂未來若逃避兵役遭查獲時已逾除役年齡,除非符合免役或禁役條件,仍應視為役齡男子服滿應服役期。

黃健豪表示,此項修法將可杜絕藉由不法手段逃兵至役齡屆滿,只需罰錢緩刑結案就不用入伍當兵。

黃健豪指出,現行兵役法規定,役齡男子於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包括逃避兵役義務者,仍適用同一除役規定,不用再負擔兵役義務。

黃健豪質疑,相較於尚未屆滿役齡上限的逃兵,被查獲仍須依法補行服役,「逃兵是否還是要當兵」,竟取決於被發現的時間點,產生顯著不公平情形;服兵役是成年男子應盡的義務,怎能因逃兵時間夠久,反而就能免除國民義務。

黃健豪更認為,若僅以年齡屆滿即排除其服役義務,與憲法明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及兵役制度公平性要求明顯大相違背。再加上違反「兵役法」或「偽造文書」過往多罰錢緩刑結案,形同鼓勵用錢換自由與安全,當兵顯得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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