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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銀行員含冤死21年! 諸慶恩妻、律師釋憲不受理大法官悲嘆了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8月12日09:19 • 發布於 2024年08月12日08:49 • 侯柏青
憲法法庭開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巴黎銀行前經理諸慶恩當年向富商翁茂鍾追債,反被一票「翁友友」司法官聯手查辦,他自認無罪卻被判刑,最終含冤而死,迄今21年無法平反,高檢署向高院聲請再審。而諸慶恩妻子、辯護律師李念祖各自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均以程序理由裁定不受理,不過,不受理的結果引發歧見,大法官黃瑞明和詹森林都發出不平之鳴。

1995年間,佳和集團旗下的怡華公司委託巴黎銀行(時為百利銀行)操作遠期外匯及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提供面額1千萬元的本票擔保,但投資慘賠,翁茂鍾卻憑著司法圈廣大人脈追殺諸慶恩,害他吃上偽造文書官司。案件進入法院後,諸一審無罪,二審改判4月、緩刑3年,諸在上訴最高法院時含冤病故,最高法院以不受理收場。近年檢方重啓調查,認為他有可能蒙冤,已向高院聲請再審。

另一方面,諸慶恩的遺孀及律師,也積極向憲法法庭遞狀請命,希望開啓無罪之門。

律師李念祖為諸慶恩聲請釋憲。資料照。陳品佑攝

諸妻、李念祖聲請釋憲:未保障上訴權

諸妻主張,依照司法院釋字752號解釋(初次受有罪判決擁有上訴救濟權),效力只及於沒有罹於上訴期的有罪判決,在這個解釋做成前,二審逕自將諸慶恩改判有罪,沒有給予諸慶恩和檢察官至少一次上訴三審的救濟機會,顯示該解釋的範圍不足。而且,針對諸慶恩上訴三審後病逝的情形,也沒有賦予配偶就有罪上訴三審的權利,這些均違背《憲法》平等原則、保障訴訟權、人格權及名譽權意旨。

諸妻認為,她身為被告配偶,有為先夫利益獨立聲請憲法審查的訴訟權,加上有必要維護先夫和遺族的人格權、名譽權,因此就判決和裁定分別聲請裁判和法規範審查,並且聲請補充司法院釋字752號解釋。

不只諸妻,律師李念祖則以案件辯護人身分,出馬替諸慶恩聲請釋憲。李念祖同樣主張,當年的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的《刑事訴訟法》376條第1款規定,沒有賦予受有罪判決被告本人(以及配偶)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已經牴觸憲法規定。

憲法法庭針對諸妻聲請案部分,認為這起判決在《憲法訴訟法》修正前就送達,也沒有援用大法庭的法律見解,因此不得拿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而且司法院釋字752號解釋的意旨和內容闡釋很明確,不得聲請補充解釋。憲法法庭也認為,遺孀並非這起判決或裁定的當事人,也沒有因為這份判決使其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受侵害,也不是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人,不能聲請裁判與法規範憲法審查,因此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也表示,諸妻在聲請意旨裡主張案件的調查、追訴,有部分經辦的司法人員違反廉潔義務遭相關機關調查和懲處,她主張二審改判諸慶恩有罪,有審判不公的疑慮。但憲法法庭指出,二審有罪判決的上訴已經遭最高法院駁回,聲請人如果認為有法定再審事由,應依法聲請再審救濟。

大法官黃瑞明對諸慶恩的司法冤案深感鬱憤不捨。資料照。陳品佑攝

大法官:鬱憤不捨,程序駁回何其冷漠

憲法法庭針對諸妻聲請部分雖然裁定不受理,但值得注意的是,有10名大法官贊同立場,但有5位大法官持反對意見,認為諸妻依法可以替他提起再審,由於有憲法上值得保護的權利,應該從寬認定受理。

大法官黃瑞明和詹森林分別提出不同意見書,闡明他們認為應該受理的理由,大法官謝銘洋、朱富美及尤伯祥則分別加入不同意見書。

**黃瑞明支持受理此案,他在不同意見書中感嘆,想到諸慶恩因他人貪念無端捲入刑事案件,歿後多年,遺族多方奔走投訴,仍遲未能盼得司法審判還其清白之日,他深感「鬱憤不捨」,他聯想到,卡夫卡那則簡短的寓言中,那位始終被門衛拒於法律的權威之門外,不得其門而入、用盡一生想方設法、吃力乞求、卑微討好,只盼得有朝一日一窺門後廟堂究竟,以為只要進到門內,法律將為其伸張正義的鄉下人。

黃瑞明認為,只要在程序及實體上有平冤屈直的可能性與必要性,就應儘量開拓救濟途徑,不應該過度嚴格解釋程序要件,讓人民困在法律門前無從申冤。**

**大法官詹森林則認為,諸慶恩生前顯有疑似因司法不公導致被判有罪,從而損及他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人格權及名譽權等權利,由於本人往生後仍無法彌補權利受損。他認為憲法法庭不應畫地自限,應受理此案。

詹森林在意見書中舉出新聞報導,強調檢察官向高院聲請再審時,曾在高院法庭上表示「諸慶恩案確實成為司法史上的問題、漏洞,每當外界一提起諸慶恩案,相關人士再度遭到批評,這一代司法人應該要勇於一起面對、解決問題,而非躲在程序背後,一昧逃避責任」。

他認為,這番話壯哉斯言!反觀「憲法法庭卻從程序面就認定聲請不合法而駁回,何其冷漠!」他感嘆,大法官應恪遵保障死者人格權之憲法誡命,才能無愧捍衛人權的使命。**

大法官詹森林認為憲法法庭以程序駁回,何其冷漠。資料照。陳品佑攝

至於辯護李念祖聲請釋憲部分,憲法法庭認為,諸慶恩已於2003年5月24日死亡,無法成為聲請釋憲的當事人,而且沒辦法補正。李念祖只是受判決人的辯護人,無法認定他的憲法權利會因這起確定判決而受到侵害,不能拿這份判決來聲請法規範審查及補充解釋,同樣裁定不受理。

對於律師代為聲請部分,也有兩名大法官持反對立場,認為應該受理。大法官黃瑞明也為此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此案深具憲法價值,應予受理。

而大法官詹森林則提出「協同意見書」,他雖同意不受理此案,但理由不同。

詹森林認為,刑案辯護人在特殊情況下,基於「公益維護目的」,得以用自己為聲請人,為案件當事人的利益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但他認為,依規定仍應該先向普通法院聲請救濟,由於此聲請不符合《憲訴法》受理要件,他因此同意主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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