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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傳「假瓦斯員工」詐財 亂投服務通知再上門假檢修討2500元

鏡報

更新於 2025年11月15日03:01 • 發布於 2025年11月15日02:59 • 鏡報 李依璇
陳男假冒瓦斯公司員工騙走民眾2500元。示意圖。

台北市顏姓男子某日收到一張印有「大台北區域瓦斯服務通知」的紙張,誤以為家中瓦斯需要例行檢查,結果竟是假冒的瓦斯公司員工,還以「零件老舊需更換」為由,騙走他2500元。士林地檢署追查發現,49歲陳姓男子多次以相同話術下手,被查獲後經通知、傳喚均不到庭,直到被發布通緝才到案,又飾詞狡辯、理直氣壯,犯後態度惡劣,依詐欺罪起訴並建請從重量刑。

起訴書指出,陳男預先在大同區承德北路三段附近投放「大台北區域瓦斯服務通知」,13日當天下午登門按鈴,自稱瓦斯公司來檢查瓦斯設備。顏男因已收通知,加上陳男穿著「瓦斯公司制服樣式衣物」、手持瓦斯檢測器,誤以為為正式人員。

陳男進屋後以自帶的「瓦斯測試器」測試,再謊稱瓦斯總開關需要更換,誘使顏男支付2500元購買由他自備的「瓦斯表總開關」。直到事後顏男越想越不對勁,才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查後將陳男移送士林地檢署。檢方調閱監視器、徵得瓦斯公司函覆並比對其制服、申購單、保證書等資料,確認陳男非公司人員,相關文件也非瓦斯公司發出。

起訴書並列舉多份法院先前判決,指出陳男過去已多次用「假冒瓦斯公司」或類似手法詐欺,屬慣行犯。此次通知、測試器、瓦斯開關等雖為犯罪工具,惟因未扣案且非違禁物,檢方認為沒收或追徵已無實益,不再聲請沒收。

檢察官痛批,陳男多次以相同方式詐欺他人,仍不思悔改;且本案通知到案前均未出庭,遭通緝後才到案,甚至面對偵訊時「飾詞狡辯、態度惡劣」,素行不佳,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陳男依《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起訴,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其詐得的2500元已賠償被害人,檢方請求宣告沒收不足的部分予以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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