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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憲兵副連長遷怒 失控狠咬女下士7下! 判決出爐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11月23日02:17 • 發布於 2025年11月23日02:17 • 社會中心
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審理時任楊姓中尉副連長咬徐姓女下士職場衝突。資料照,廖瑞祥攝

陸軍六軍團憲兵連發生一起離譜衝突鬧上法院,時任中尉副連長的楊姓軍官於2023年因不滿黃姓下士的疏失,將暴怒情緒移轉到另一名無辜的徐姓女下士,狠咬她的手臂7、8口,且力道重到傷部瘀青、挫傷。桃園地院近日審理,依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處楊男拘役40日,緩刑2年;楊男同年遭勒退,目前轉行維修水電。

根據判決書,楊男士是專業軍官班第107之1梯結訓軍官,2023年1月至7月間任職龍勝營區憲兵連的中尉副連長,年近30歲。

2023年5月29日下午近5時,楊男在業務辦公室督導人事業務,不滿黃姓下屬工作疏失,而黃男的毫無回應徹底激怒他,他將怒火轉向一旁負責警務及人事調度的徐姓女下士身上,突然咬上徐女的左手臂7至8次,傷口都是挫傷和瘀青。

徐女事後沒有提告,但不願吞忍這份羞辱,經正式管道提出申訴,經憲兵隊移送偵辦。

檢方起訴說明,楊男當時是憲兵單位軍官,深受國家栽培,,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深知軍紀是部隊基石,執行勤務時更應兼顧軍心維護與人民權益保障,卻利用職務權勢對部屬施暴,嚴重損害國軍形象及領導統御,還破壞軍紀。

不過,考量楊男犯後態度良好,始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徐女達成和解,獲得當事人原諒,移送機關時對量刑亦未提出意見,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罰。

法院審理認定,案發時楊男依法屬公務員,且具指揮權限,與徐女的上下服從關係明確。楊因不滿他人業務疏失,卻遷怒無辜部屬,侵害身體健康法益,行為不當。

法官量刑時考量,楊男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原諒,態度良好,其退伍後靠水電工作養家,有經濟壓力,綜合犯罪動機、手段、被害人傷勢及生活狀況,判拘40日並予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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