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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警曾考慮暫緩拘捕鄭南榕! 監院調查報告曝侯友宜未到院說明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1小時前 • 發布於 1天前
1987年5月9日,鄭南榕在《自由時代》這樣寫道:「我主張台灣獨立,因為對台灣全體住民而言,獨立是最有利的選擇。」(圖擷取自鄭南榕基金會臉書)

〔記者陳治程/台北報導〕鄭南榕37年前因公開主張台灣獨立、並自辦刊物刊出「台灣新憲法草案」遭判有罪,最終自焚拒捕身亡。監察院今發布事件重新調查報告指出,當年行政院為鞏固威權統治而逕行不法,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此外,報告更揭露北市警當時遇見鄭拒捕心堅,曾規劃三案或暫緩拘捕,而當年帶隊攻堅的前新北市長侯友宜,亦未到院說明。

監察員今(20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鄭南榕1986年間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被以「抗傳」、「逃亡」而拘提,並自75年6月2日起遭羈押237天,係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審判之刑事案件;1989年鄭南榕因拒絕逮捕而自焚身亡,當時公權力之行使,係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為目的,且執行方式顯有違比例原則,為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函請行政院研議檢討。

此外,監委高涌誠、林郁容至今調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台北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提供資料,並先後訪查北市、桃市警案關人員;此外,上月22日、26日先後約請前台北地院法官薛松雨、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侯友宜,惟該2人並未到院說明。

監院調查報告指出,鄭南榕1986年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遭非法羈押237天、判處有期徒刑8月,相比同類型案件,法院與警方不僅濫用羈押手段並判刑過重,且拘提過程中涉嫌偽造文書,製造抗傳逃亡假象,顯是威權當局以司法進行政治打壓,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審判之刑事案件,法務部應依促轉條例規定重新調查後處理,平復司法不法。

至於1989年因於《自由時代周刊》刊登「台灣新憲法草案」遭政府以涉嫌叛亂罪起訴,並派警攻堅雜誌社時,最終因拒捕而自焚身亡,監察院表示,此舉亦當時公權力為鞏固威權統治之不法行為、有違比例原則亦致被害者死亡;學者指出,鄭刊出許世楷憲法草案之行為,既未違反「懲治叛亂條例」、通過憲法草案更須經相當程序「自不構成叛亂罪」,實屬司法不法。

此外,法院在鄭南榕自焚前3週即要求北市警規劃拘提方案,監院報告指出,當時所屬轄區的中山分局預知鄭拒捕心堅、在雜誌社內置放汽油桶等危險物品,儘管研擬甲、乙、丙3案並將乙案視為優先選擇,但亦曾建議上級暫緩拘提;此外,警方明知鄭數度表態稱「他們抓不到我的人,祇能抓到我的屍體」,顯見當局不可能不知,否則不會出動數十名員警及備有消防大隊前往拘提,並有意為之但執行方式顯有未妥,進而造成被害者死亡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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