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災防法》修法 海嘯、堰塞湖列法定災害 公務機關設災防長
為提升災害防救組織與量能,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嘯」及「堰塞湖」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並增訂各公務機關應設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業務,全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聚焦三大方向,包括「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及「專職防災」。
修法聚焦三大方向。圖/內政部提供
在專業導向方面,因應極端氣候帶來多元災害,新增海嘯及堰塞湖為法定天然災害,其中海嘯由內政部主管,堰塞湖由農業部主管,此外也增訂由指定中央機關盤整所轄災害資源,訂定機關別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行政院備查,以強化整體災害治理,另為統一指揮體系,修法明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均須採功能分組方式運作,落實垂直整合、提升跨機關協調效率。
專業導向方面,應變採功能分組。圖/內政部提供
針對廣域防災據點,內政部指出,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為例,大規模災害發生時,地方政府初期應變容易超出負荷,影響跨域支援效率,因此修法增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規劃設置常設廣域防災據點,具備獨立水電、不斷電通訊、72小時後勤補給及具包容性的空間設計,以提升災時支援能力。
專業導向方面,廣域防災據點。圖/內政部提供
在專人負責方面,修法增訂中央一至四級、地方一至二級及鄉(鎮、市、區)一級公務機關均須設置「災防長」,由副首長或管理監督層級兼任,負責推動及督導機關災害防救業務、辦理教育訓練,建立防災觀念與專業知識。
專人負責方面「災防長」。圖/內政部提供
此外,鄉(鎮、市、區)公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須設置防災協作中心,由主任秘書或秘書層級兼任主任,並由災防長督導運作。協作中心將整合志工、民間團體及一般替代役,協助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所開設與運作,以及救災物資發放,作為地方政府與民間的聯繫樞紐。
專人負責方面,公所設防災協作中心。圖/內政部提供
在專職防災方面,修法將現行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改由指定專責機關統籌辦理重大災害防救任務,以精簡組織層級、提升決策效率,同時直轄市及鄉(鎮、市、區)災害防救辦公室均須設置專職人員,刪除兼任規定,希望透過專責人力累積經驗,提升地方災害應變能力。
專職防災方面。圖/內政部提供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是汲取去年丹娜絲颱風、樺加沙颱風及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經驗,透過落實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及專職防災,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量能,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的整體韌性。
卓榮泰指出,本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說明,爭取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責任編輯/蔡尚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