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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基隆地院法官「偷臭檢察官」:竊嫌犯案所穿衣物竟聲請沒收「荒謬至極、貽笑大方」

鏡報

更新於 50分鐘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 鏡報 王吟芳
施男在自強號列車上偷竊被依竊盜罪起訴,作案時穿著衣物也被檢方一併當成犯罪工具聲請宣告沒收。示意圖

搭火車遇到「伸腳怪客」勾走60萬現金,竟讓法官在判決書上開罵檢察官!一名施姓男子今年初在台鐵自強號列車上,趁鄰座乘客不注意,用雙腳勾走座椅下的後背包,竊得60萬元現金。基隆地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判處施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但全案最引人矚目的,卻是法官在判決書結尾重砲開酸檢察官聲請沒收小偷的犯案衣物,直指檢察官「荒謬至極」、「貽笑大方」。

判決指出,施男於115年1月搭乘台鐵212次自強號,列車行經八堵站前,他見前方座位林姓乘客將裝有60萬現金的後背包放在椅下,竟坐到後方空位,把雙腳伸前勾出背包,抽走60萬現金後逃逸。警方事後循線將他逮捕,並扣得剩餘贓款與施男犯案時穿著的衣褲、鞋子。

不過,因檢察官在起訴時將施男犯案當天穿著的白色外套、長褲及運動鞋,列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法院一併宣告沒收,此一作為徹底惹惱承審法官。

法官在判決書結尾毫不客氣地寫道,刑法沒收的「供犯罪所用之物」必須與犯罪有直接關聯,就像用手偷竊不能沒收「手」一樣,施男用腳勾包包,自然無從沒收「腳」。法官更毒舌表示:「縱黃口小兒亦明此理。」

法官指出,現今文明社會除非是性犯罪或裸奔,否則從事社會活動均會穿著衣服,檢察官將日常穿著的衣褲鞋子認定為犯罪工具聲請沒收,實屬「荒謬至極」、「貽笑大方」。

法官最後更重話提醒,縱使起訴書類是檢察官助理所擬,但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應善盡監督檢查之責,容任此種主張提出,實有懈怠不週,因此將檢察官沒收衣褲的聲請直接打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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