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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誘拐12歲嫩妹兩度載回租屋處「餵飽」!男翻供辯「搞錯案件」法官不信

鏡報

更新於 23小時前 • 發布於 23小時前 • 鏡報 王吟芳
IG誘拐12歲嫩妹兩度載回租屋處發生性行為,高雄男被判刑4年。示意圖

高雄徐姓男子透過社群軟體IG結識年僅12歲的國小女童,兩度約出見面後將她載回租屋處口交、性侵。事隔一年後,少女上網看見網友揭發徐男另案惡行,才鼓起勇氣告知家人報案。徐男到案一度坦承犯行,後又翻供辯稱「跟台北的案子搞混了」,但高雄地院法官細查卷證認定徐男犯行明確,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兩罪重判他有期徒刑4年。

判決指出,徐男2023年5月間在IG認識12歲少女,明知對方未成年,卻分別於同年6月17日及24日,騎車將少女帶回位於高雄市的租屋處,兩度發生關係。事隔一年後,少女在網路上看到其他網友揭發徐男惡行,才鼓起勇氣告知家人,並向警方報案。

徐男到案後矢口否認「吃幼齒」,辯稱自己從未跟少女發過性行為,卷內也全無他的DNA結果可以證明這件事。他表示,自己通緝到案訊問時,是把這件跟台北那件案子搞混,才承認有發生性行為等語。律師則指少女案發後相隔1年才提出告訴,又無其他證據補強,主張應判徐男無罪。

但法官調閱兩人事發前後對話記錄,發現徐男在事發後的8月底,仍傳訊給少女稱「去找你」、「餵飽你」、「走、打炮」,看見少女回覆「我不能出去」,徐男又傳「車站這裡」、「不然我也不知道要去哪裡開房間」、「我以前常去一間」。少女仍拒絕稱「我今天真的很累」;同年9月,徐男不死心再約,還強調是「最後一次」,少女回答「很累不想」,徐男還說「沒差」、「我動就好」。

法官認為,若兩人未曾在同年6月間發生過性行為,應不致出現如此對話,認定徐男犯行明確。雖檢方本以刑責較重之「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但法官發現少女在第一次發生關係後,短短一周內又獨自赴約,且後續對話紀錄中仍有互動,缺乏其他強制性交的補強證據,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他4年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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