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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帳戶只賺1萬元!他害婦人822萬元全被詐團騙走 法院判賠「一毛都不能少」

鏡報

更新於 21小時前 • 發布於 21小時前 • 鏡報 林建鋒
韋姓男子收了1萬元,把銀行帳戶金融卡、密碼、網銀及MAX虛擬貨幣帳戶帳密提供給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及洗錢工具。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exels

新竹韋姓男子跟詐團收了1萬元,將銀行帳密、金融卡及MAX虛擬貨幣帳密交給對方使用,林姓婦人誤信投資詐騙,短短一週內7度匯款,慘失822萬9442元。韋男在法庭上坦承帳戶遭用於收款,卻辯稱「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給原告」,法官認為,有無清償能力與是否應負賠償責任是兩回事,最終判決韋男須全額賠償822萬9442元,可上訴。

新竹地院判決指出,韋姓男子明知金融帳戶、網銀資料及虛擬貨幣帳戶不得任意交付他人,仍於2024年10月間,將自己申辦的銀行帳戶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密,以及MAX虛擬貨幣帳戶帳密提供給詐騙集團,並收取1萬元報酬,供集團作為詐欺及洗錢工具。

林姓婦人隨後落入投資詐騙陷阱,在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間,依照詐團指示7度匯款,合計822萬9442元至韋男的銀行帳戶,詐團再迅速將款項轉入MAX虛擬貨幣帳戶並提領一空,造成鉅額損失。

幫助犯屬共同侵權 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時,韋男對於原告遭詐騙、款項匯入其帳戶等客觀事實均未爭執,但辯稱自己「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給原告」,希望法院駁回求償。

法官認為,韋男雖屬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角色,但依法仍屬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環,提供帳戶協助詐騙集團完成犯罪,就應與實際行騙者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辯「沒錢可還」 法官:不能免賠

判決指出,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應視行為人是否具備法律責任要件,至於有沒有能力賠償,屬於日後強制執行能否受償的問題,並不能因此免除賠償責任,因此韋男的抗辯毫無理由。

地院判決,韋男須賠償林女822萬9442元,並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5%的法定遲延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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