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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中國「冰姐」資金參選 前民眾黨發言人馬治薇遭判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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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10月16日05:53 • 發布於 2025年10月16日05:47 • 上報快訊/陳安利
馬治薇接受境外資金介入政治活動,高等法院認定她違反《反滲透法》,二審改判有期徒刑2年8月,並沒收不法所得,全案仍可上訴。(圖取自馬治薇臉書)

民眾黨前桃園市黨部發言人馬治薇,涉嫌在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桃園市立委期間收受中國金援。一審僅依《個資法》判刑8個月,但二審結果今(16日)出爐,高等法院構成認定她違反《反滲透法》,改判有期徒刑2年8月,並沒收不法所得,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指出,馬治薇在選舉期間接受中國名為「冰姐」及「阿浩」的友人,以美元及虛擬貨幣資助,金額約達新台幣105萬元。此外她還回傳「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及國安單位名片,內容包含總統府、行政院、國安會、國安局等單位人員姓名與聯絡方式,涉及高度敏感資訊。檢方認為,她的行為不僅違反《個資法》,更觸及《反滲透法》及《國安法》,因此提起公訴。

一審桃園地院認定,在《國家安全法》部分,聯絡名冊及調查局、國安局人員名片,都不屬公務機密文書,無證據可認「冰姐」與「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無法只從2人為中國大陸人士,就認為是滲透來源,不構成反滲透法第4條要件,判決無罪。

但一審認為,馬治薇明知「冰姐」與「阿浩」非立院人員,無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必要,竟傳輸名冊內大量聯絡資料換取信任,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認定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8個月。

案件上訴後,馬治薇坦承洩露個資,但否認接受中國資金,高院審理後認為,她接受境外資金介入政治活動,明顯符合《反滲透法》要件,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罪,最終改判有期徒刑2年8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上訴。(責任編輯:卓琦)

(延伸閱讀:民眾黨前發言人馬治薇收中資選舉 法院輕判8月檢方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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