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中央擴大解釋財劃法第30條第3項係屬保障個別市縣」,特予澄清
【本文由主計總處提供】
針對114年8月27日媒體報導「中央擴大解釋財劃法第30條第3項係屬保障個別市縣」,特予澄清
一、財劃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並非保障個別市縣,是臺北市政府擴大解釋:財劃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其意旨係指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總額,不得少於修法前,非指個別市縣政府之數額。
二、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3項規定才是保障個別市縣: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3項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其意旨才係保障個別市縣所獲財源不低於改制前。
三、再者,115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係按新版財劃法分配,各地方獲配數將大幅增加4,165億元,大部分市縣已無修法前補助事項「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如再要求保障個別市縣獲配一般性補助款不低於修法前,實屬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