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禮讓行人罰單被撤銷 台中法院認距離3公尺是關鍵
台中一名廖姓女子經過路口時被認定為「未禮讓行人」被開罰單,廖女不滿而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勘驗警方提供的行車紀錄後,確定廖女距離行人約4.8公尺,超過法定距離3公尺,因此撤銷原罰單,但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全案確定。
事件發生在2023年12月3日,廖女行經彰化縣北斗鎮中華路、中正路口,被北斗分局的員警認為違反「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開罰廖女新台幣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但廖女不服,提起訴訟。 監理所:不斷靠近違法 法院:距離超3公尺 法官在勘驗警方提供的光碟後,計算出廖女距離行人穿越時的位置達4.8公尺,因此未有違規行為。法院認為,根據交通部函釋的禮讓行人的取締標準,為是否有讓出1個車道寬(3公尺)和車頭是否進入斑馬線上。即便廖女不斷開車逼近行人,但在道路法規上,車輛和行人都有路權,因此距離未達3公尺才算違規。
台中區監理所不服判決而提出上訴,表示廖女經過路口時未暫停行駛、禮讓行人,還搶走左邊車道,有造成對向車道危險的可能。
但法院認為,監理所的上訴內容只是重複原審主張,並未提出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證據,不符合上訴條件,因此全案確定,廖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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