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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手機響以為罰3萬結局大翻轉 台中選委會:「公投法未罰」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24日06:16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4日06:16
台中市餐館業者進行公投投票時,手機響起罰則未定,圖為23日進行公投投票情形。(資料照,記者黃旭磊攝)

首次上稿 12:48 更新時間 14:16

〔記者黃旭磊/台中報導〕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核三重啟公投)昨天(23日)舉行,台中市北區知名江浙菜小館女老闆昨天下午2時半趕往北屯區文昌國小投票,待投票時,餐廳突來電說有急事,老闆的手機在票匭旁響起,當場由警方帶回偵訊,原依選罷法裁處行政罰3萬元,不過,台中市選舉委員會告知「公投法尚無處罰規定」,仍需開會查處。

台中市選委會強調,雖公投法尚無處罰規定,不過,依台中市第 2、3、8選舉區罷免案投票日行為及其適用規定,選民攜帶未關閉電源之手機進入投票所,仍可依違反選罷法第65 條第4 項規定裁處。至於個案違規地點位於北屯,需開會議處。

鄧姓女老闆告訴本報,很多年沒投票,根本不知道手機不能帶進票所,23日下午急忙趕去文昌國小投票(北屯區平昌里),匆忙過程中,「門口阿姨(投票所管理員)沒告知不能帶手機」,餐廳突來電說有急事,剛接電話就被帶到角落,由警方強制帶回北屯派出所偵訊,要依選罷法裁處行政罰3萬元。

台中市選委會今表示,這次北屯區只有公投案投票,選民如果單純攜帶手機響起,且無其他違規事項,按公投法尚無處罰規定,收到警方調查資料後,會召開監察小組會議審查,依公投及公投同時辦理罷免等法規程序處理。

鄧老闆說,原要求警方調閱投票所外監視畫面,要證明「門口阿姨」確實沒告知不能帶手機,沒想到選罷法跟公投法裁罰不同,下次投票一定會注意。

台中市選委會說,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人攜帶手機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公投法尚無此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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