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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顏董代收代付表」成鐵證 顏寬恒二審仍判8年4月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9月11日04:31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右)遭控房屋假買賣、詐領助理費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11日二審仍判8年4月,貪污部分可上訴。他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無法接受,會盡快提起上訴。中央社記者蘇木春攝114年9月11日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1日電)國民黨立委顏寬恒遭控房屋假買賣、詐領助理費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為關鍵證據,且房屋確為假買賣;今天二審仍判8年4月,貪污部分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顏寬恒位於台中沙鹿區豪宅,涉嫌侵占國有地1097.14平方公尺,民國110年選舉期間遭告發後,顏寬恒、建設公司負責人林進福以「借款」形式,將新台幣4541萬元借予設計公司負責人張于廷,張女再以相同金額向顏寬恒與顏寬恒妻陳麗凌、顏寬恒胞弟顏仁賢購買所涉及土地及建物,這部分涉及偽造文書。

另外,顏寬恒疑用林進福當作人頭,詐領助理費108萬元,其中林進福妻子製作的「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等帳冊表格是關鍵證據,其中還列有「立法院薪資」,這部分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去年7月間宣判,顏寬恒犯貪污罪處7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林進福貪污罪7年8月並褫奪公權2年、偽造文書6月(得易科罰金)、侵占國土無罪。

另外,張于廷犯偽造文書罪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顏仁賢犯竊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陳麗凌無罪。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房屋假買賣偽造文書部分,合議庭認為,顏寬恒等人自磋商起至簽署買賣契約、辦理移轉登記止,僅有短短數日,且張于廷簽約前均無任何了解或查看買賣標的作為,部分買賣價金2140萬元由出賣人顏寬恒支應,顯然皆由林進福事前籌謀規劃,堪認款項出入僅為掩人耳目,並非真實。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合議庭查出,「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所載內容,立法院核撥至林進福帳戶內的代收款,均已扣抵作為顏寬恒私人開支;經對照細項資料表結算金額,與「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所載全然吻合相符,堪認立法院核撥公費助理費用,屬顏寬恒私人收入,且已扣抵挪用作為其私人開銷使用完畢。

合議庭認為,顏寬恒雖聲請傳喚自費助理等人,但詐取公費助理費並非用於與立委職務有關花費,縱使有自費聘用多名助理,也與他的犯行是否成立無涉,自無傳喚調查必要。

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全案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顏寬恒、林進福涉貪污部分可上訴三審;其餘偽造文書、竊占等部分則確定,不得上訴。另外,法官諭知顏寬恒、林進福2人,限制出境、出海8月。

顏寬恒在法院外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在政治凌駕司法時代,司法迫害就成為執政者剷除異己手段;審理過程中,他提出關於林進福從事助理,及自費聘請助理等證據,但法院都不予調查,用貪污治罪條例來宣判「這是我無法接受的」,會盡快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表示,貪污罪部分,宣判後仍可上訴三審,由於顏寬恒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有宣告褫奪公權3年,如果全案判決確定,將失去立委資格;至於偽造文書罪部分,已判決確定,可選擇以罰金替代刑期,因此無須立即執行。(編輯:陳仁華)1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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