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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塑膠公約進入最後磋商 環境部:台灣政策符合公約精神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5年08月15日11:01 • 發布於 2025年08月15日06:35 • 劉品希
環境部與日內瓦訪團連線,了解塑膠公約談判階段性成果。(劉品希 攝)

聯合國塑膠公約第五次談判會議續會(INC-5.2)原訂14日閉幕,因各方意見仍分歧,因此臨時延會一天、繼續磋商。環境部今天(15日)舉行記者會說明最新進度,專家分析草案應會定案,目前公約僅是框架,仍待未來締約方會議(COP)進一步決定細節。環境部則表示,台灣的塑膠循環政策符合公約精神,相關規範已納入「資源循環推動法」草案。

聯合國塑膠公約談判各方意見分歧,大會主席在13日閉幕前夕發布最新主席文本草案,刪除各界高度關注的第六條「塑膠減產」規定,引發各國譁然,因此談判臨時延長一天至15日,大會也於15日凌晨提出新版本,但新版本仍無「塑膠減產」條文,目前各國陸續就新版本發表意見。

環境部長彭啓明15日中午舉行記者會說明談判階段性成果,並與由環境部、海委會與專家組成的訪團視訊連線,掌握最新情況。人在日內瓦的台灣循環經濟與創新轉型協會榮譽理事長樊國恕指出,第二版草案仍將減產、永續生產等條文刪除,並已移除產品管制清單、淘汰日期、化學物質等附件,但第二版條文比第一版規定更積極,已納入全生命週期管理,在產品設計上也納入永續生產的概念。他認為此次草案應會定案,不會再有下一輪談判。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賴瑩瑩表示,針對各界關注的塑膠產品禁限用清單,草案僅原則性規範,設定高風險塑膠類型包括易逸散、難回收、含蓄意添加微塑膠,但並未訂定全球統一的禁限清單,未來將由締約方會議(COP)進一步決定優先管制的清單。草案也管制塑膠微粒,但分散於多項條文,短期可能先聚焦於刻意添加的微塑膠。相關條文保留彈性,代表初期約束力有限,若公約通過,後續仍須透過各國在COP會議中的合作與努力,將這些原則與框架逐步具體化。

賴瑩瑩指出,公約首度明確將「延伸生產者責任」(EPR)視為推動循環經濟的關鍵工具,並引用「巴塞爾公約」概念,確保塑膠廢棄物能以環境無害的方式處理。公約也關注現存的塑膠汙染問題,納入對「既有汙染」的治理條款。此外,公約採取雙基金機制,直接設置新基金,與全球環境基金(GEF)並行。

賴瑩瑩表示,對比塑膠公約所列的管理原則,台灣在各部分皆已展開行動,像是我國塑膠管理架構便已涵蓋全生命週期。她說:『(原音)我們是在公約它每個項目的部分,大方向我們都有開始去展開,像在綠色設計或者說延長使用或者產業他要來負責可以重複使用部分,我們未來會在資源循環推動法裡面去加強這個法制的做法,那會從這個自願性,然後在示範作業之後,再用強制的方式,例如使用再生料。』

至於是否支持此次談判爭議最大、遭刪除的「塑膠減產」?彭啓明說,塑膠減產是未來趨勢,產業必須推動轉型,而要轉換整個社會的結構性塑膠使用需要一點時間,必須給業者一點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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