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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修法將解兩大重點 會計師憂:仍有這漏洞

太報

更新於 03月16日08:29 • 發布於 03月16日08:00 • 吳馥馨
安永今日舉行稅務新制記者會,說明財政部遺贈稅擬修法方向。吳馥馨攝

財政部擬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落實「誰受贈、誰負稅」原則;不過安永會計師張啓晉提醒,修法雖然明確擬制遺產稅負歸屬,也保障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但仍有保單、信託課稅疑義待解。

安永今(16)日舉行稅務新制記者會,就遺贈稅法部分,張啓晉說明,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法,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在併入遺產總額計稅後,將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受贈人應繳納的遺產稅額,國稅局也會逐一發派稅單,可避免繼承人「未受益卻需代繳稅」的情況。

舉例來說,父親去世時,前2年贈與母親1,000萬元屬擬制遺產,課稅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若贈產稅總額為200萬元,光是母親前2年獲贈財產1,000萬的部分,就要繳稅40萬元遺贈稅。而且,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應課徵。

第二個修法重點是,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擬制遺產部分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舉例來說,父親去世時實際剩餘財產4,000萬元,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1,000萬元,母親實際剩餘財產2,500萬元。在修法後,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1,000萬元,將視為父親現存財產,因此可扣除金額將增加為1,250萬元。

張啓晉強調,既然主張母親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了1,250萬元,就要實際從父親去世時的財產4,000萬元來給付母親該金額,不能主張父親死亡前2年已贈與母親1,000萬元而只給250萬元。

不過,張啟晉表示,修法雖然解決了以上2項憲法判決爭議問題,但擬制遺產稅負歸屬,只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稅配偶,以及依民法所定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所受贈的財產為限。

假若保單或信託財產受益人,不是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修法後仍有漏洞,例如保單受益人是小三,就會對被視為遺產稅課稅對象的人產生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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