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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15+1法庭紀錄片「掐頭去尾」?司法院2大點還原修法真相

太報

更新於 04月01日09:32 • 發布於 04月01日09:26 • 侯柏青
柯文哲庭審畫面。翻攝台北地院刑事科YT頻道

台北地院昨天正式公布柯文哲案的15個法庭言詞辯論及1個宣判檔,讓網友徹夜瘋狂瀏覽,大讚檢察官法庭表現超威,但去(2025)年提出修法三讀通過的民眾黨團,卻意外砲轟北院「掐頭去尾」閹割直播。司法院緊急發表兩點聲明還原,當初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只規定公開「言詞辯論」和「宣判」,且明文規定「公開播送」是指「延後播出」,並非法庭現場「直播」。

民眾黨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今天痛斥司法院竄改立法原意,把法庭直播「掐頭去尾」剪成紀錄片,故意不讓人民看到完整內容,形同閹割直播。

司法院下午發表兩點聲明,強調現行法庭公播規定,是立委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修正動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依照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但書規定,公開播送的內容只限於「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程序的錄音、錄影。

而司法院依據該條第9項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公播辦法)第5條第2項,只是將法條裡面規定的「言詞辯論」,依照各種訴訟類型程序逐一列舉。以刑事案件為例,所謂的「言詞辯論」,是指《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所定的程序,並不包括證人詰問或提示證據。

柯文哲一審判17年,召開記者會時神情頹喪又憤怒。資料照。李政龍攝

司法院另表示,《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公開播送」的規定,並沒有使用「直播」這個用語,而且依據同法第90條第6項規定,為了保護參與訴訟者的權益,還規定法院可以依據參與訴訟程序者的聲請,將當事人的錄音、錄影「變聲」、「變像」或用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的做法進行處理。

司法院指出,為了落實上述的保護機制,《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公開播送」,自然就不是法庭現場的「直播」。而參酌提案委員在黨團協商過程中,也有明確說明「公開播送」不是「直播」(LIVE),而是「延後播出」。因此,司法院訂定的公播辦法,符合《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及立法意旨。

**立法院去年由時任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張啟楷及陳昭姿共同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草案說明雖稱之為「法庭直播」,但法條卻註明「公開播送」,而且註明應公布的是「言詞辯論」和「裁判宣示」程序的錄音、錄影黨,該條文也簡稱「阿北條款」。

在藍白立委的通力合作下,立院於去年6/27三讀通過民眾黨版的「阿北條款」,司法院於去年10月公布實施《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柯文哲旋即向北院聲請公開播送獲准,共同被告、會計師端木正則聲請不公開播送獲准,另一名共同被告、前台北市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珮則聲請馬賽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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