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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拖到換市長!」柯市府公務員對話曝 法官:承受巨大壓力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京華城案判決書稍早已經公開,從判決書內容可見,北院認定柯文哲等人明知違背法令之理由之一,在於有多位公務員「在公文中具名記載不宜研議否則圖利京華城」。相關對話紀錄也一一曝光,包含「應的施壓我們怎麼扛」、「我最幹的就是威京集團跟揚昇集團」等。

北院認定柯文哲等人明知違背法令之理由之一,「在當下就有諸多公務員,於在公文中具名記載不宜研議否則圖利京華城,亦有專家學者在會議上發言表示本案非都市更新地區,卻引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爭取容積獎勵,故本案容積獎勵項目有適法性之疑慮」,且對於獎勵規範的應盡義務相對寬鬆,對價性及公益性均不足。

北院也公布多位公務員的相關對話紀錄:

一、張姓、黃姓公務員對話紀錄(110年6月17日)

張:呵呵…我還是不希望過…

黃:基本上還是要看彭副

黃:他不擋我們也沒辦法

黃:我們又不像都計組能擺架子哭啊

張:傳送貼圖

黃:上面不擋,應的施壓我們怎麼扛

黃:唉

張:過了會有一陣腥風血雨

黃:我是元利我就撤案要求比照哈

黃:然後我們答辯狀寫不完

黃:呵呵

黃:柯快樂去選總

張:真的反正都是基層人員的錯

黃:對啊有問題都是基層沒有提醒嘛

二、蔡姓、黃姓公務員對話紀錄(109年5月22日)

蔡:沒弄好SOP又被GG

蔡:真害

黃:應該是當天溝通有落差,哀,都京華城啦,在那邊搞特權

蔡:禮遇過頭,不過這或許是彭副要的,議員要的場面

蔡:應該是說下不為例吧

黃:應該是彭副要的沒錯啦,只是我們配合的不甘願,又要堅持會議規則,就會變成這樣

三、張姓、洪姓公務員對話紀錄(110年7月6日)

洪:還有正工

張:喔,正工比較沒注意,但科長、正工都過去討論股長可以這樣喔@-@

洪:科長在跟股長講京華城的案件

張:…

洪:好像執秘有給些建議

張:為何現在?

張:喔喔

洪:說什麼不要去都審處理

張:那現在就會卡很久

張:因為會涉及細設+回饋公益空間的受贈單位協調

張:感覺不處理的2-3月不會有結果

張:以上處埋完還有協議書要簽完再公告,感覺就要年底了

洪:技術性卡他吧

張:然後1科預計今年底公展修正TOD 計畫書

洪:我覺得現在市府的政策是能拖盡量拖

張:在卡一卡,何不直接叫他申請音的 TOD XDD

洪:有可能喔

洪:最好拖到換市長

四、黃姓、賴姓公務員對話紀錄(111年11月2日)

黃:京華城捐個使用空間就可以拿容獎,全容積代金繳了好幾億

賴:京華城那個真的是土匪XD

黃:我離職前沒過的案子

黃:看不下去

賴:還自己詮釋土管

黃:吃相難看

賴:全聯乖寶寶耶,捐好捐滿,臺北的代金超多種

(113年1月8日)

黃:對啊

黃:我最幹的就是威京集團跟揚昇集團

黃:這兩個最無恥

黃:元利也很貪但至少不是違法疑慮那種

賴:人家蓋了個陶珠,可洋洋灑灑寫一大片耶XD

賴:你這麼說…好像是耶,只是他說來告我,覺得很鬧XD

黃:還好我閃了

賴:真的,逃離是非之地XD

黃:他就是施壓阿,還不想承認

五、胡姓、劉姓公務員對話紀錄(113年5月3日)

胡:想想很唏噓,高官恣意,財團跋扈,議員施壓,公務員成所有箭靶,壓力大,而且還被彼此互相指責,這到底是啥回事啊

胡:秀佩有什麼資格怪都委會,都發局在第一線全沒檔,都甩給都委會,會裡想盡辦法在不得罪應曉薇下極盡所能寫初研意見拼命提醒委員,結果最大主委耍帥,完全沒當我們的意見是回事

六、劉姓、胡姓公務員對話紀錄(113年5月4日)

胡:對阿,審別的24申請案東退西退要人家改,接受京華城就原案照轉推託說24條不能擋

劉:記不記得第一次提大會跟第一次專案小組,初研意見第一個就是問適法性,那時是做個球給都發局,可是琇珮都沒動作,智盛說琇珮跟二科同仁說她現在壓力很大,可是當時就只有我們在扛壓力

劉:我到現在都還很生氣她當時的態度,她跟同仁說京華城來的就照轉都委會,完全不審,我現在也不好講,因為一講就連智盛也罵進去

判決書指出,此案公務員表示當時京華城容積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程序上合法,但該都市計畫實質上確實有違背法令之處,並已經充分將其等認為違法之處的意見顯示於書面,「依錄影帶現有證據,未見市長有阻止被告應曉薇發言或告以應依法為妥,只見被告柯文哲命當時都委會主席即被告彭振聲擔任『PM』,『俟業主提送資料及相關說明後,協助儘速提都委會大會審議,並依委員會審議結果辦理』之裁示」,無視都委會幕僚提醒。

判決書指出,「以承辦公務員當時彼此的對話紀錄以觀,亦足徵本案公務員承辦時必須違反平常案件處理的方式及速度,所承受之巨大壓力」。而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應該遵守的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導致違反相同事項應該給予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係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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