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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少年案再移送」部分違憲! 3名大法官唱反調:判決無效、不應受理

太報

更新於 03月27日09:52 • 發布於 03月27日09:51 • 侯柏青
大法官朱富美(左起)、楊惠欽、蔡宗珍,再度表示5名大法官作出的判決無效。資料照

憲法法庭今天由5名大法官做出今年第三號判決,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一概不准再移送」的規定部分違憲;不過,3名反對派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再度缺席,但場外同步出具一份7000多字的「不同意」法律意見書唱反調,除重申判決無效,也主張聲請案不符合聲請要件,而且屬於「立法政策」問題,主張憲法審查不應取代立法者進行制度設計,根本不應該受理。

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3名大法官劈頭就強調,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在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的前提下公布「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判決不生效力。3名大法官表示,曾依法(編按:《憲法訴訟法》修法前)參與本件兩起聲請案是否受理的表決,並明確表示不同意受理,因此提出法律意見書,表明不同法律見解,以盡言責,並留存歷史紀錄。

《少事法》第15條規定,「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憲法法庭今天認為,法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利益再移送,部分違憲。但3名反對派大法官持完全相反的看法,並聯名出具「不同意」的法律意見書。

3名大法官認為,聲請案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應不受理,且這項規定不是聲請人(花蓮地院法官)審理兩案應該適用的法律;在相關法院都具有管轄權的狀況下,管轄歸屬並不會影響本案審理或裁判結果,不具裁判重要性。

聲請人把個案裡不確定法律概念「受更適當之保護」所為的具體化判斷,誤認為是法規範的違憲問題,而且沒有具體說明,這項規定如何違反《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或國家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也沒有詳細論證聲請審查的法律規定,和引用的《憲法》規範間的具體牴觸關係,難以認定提出合理確信的違憲論證。

3人認為, 就實體而言,這項規定屬於少年法院管轄制度之一環,原則上屬立法形成空間。基於法院等值性,凡有管轄權的法院,都應該提供公平且適當之司法給付,少年保護目的的實現,也主要繫於審理程序中的具體處遇,而非透過管轄再移轉即可達成。縱使認定現行制度還有精進空間,也屬於「立法政策」問題,並不當然違憲;憲法審查不應取代立法者進行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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