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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吳火獅私生女遭改判「不是吳家人」 法院:缺乏吳家撫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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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10月02日10:17 • 發布於 2018年10月02日10:17 • 上報快訊/陳彥蓉
2日高院更一審認定,陳子婷提出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之前定讞判決的認定判斷,因此宣判敗訴,但仍可上訴;圖左為陳子婷,右為陳麗如。(圖片截取自中視)

傳言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與女子陳麗如誕下私生女陳子婷。2004年陳子婷首次打官司「確認親子關係」以敗訴定讞結尾,2014年再度提告,舉證吳火獅之子吳東進每3個月支付30萬元生活教育費給母女倆,一、二審時法院皆判其勝訴,並至最高法院更審。然而2日高院更一審認定,無從直接認定陳子婷為吳火獅私生女,因而改判敗訴。

吳火獅1986年過世,傳言1976年他與陳麗如交往,並於1984年生下陳子婷。陳子婷在過去提告時,她並未與當時母親擁有婚姻關係的高姓男子有血緣關係,法院也已判決陳子婷為母親和吳火獅交往期間所生。她也主張吳火獅晚年原本打算認領她,但因病過世而未實行。

陳子婷2014年提告,指出2004年官司定讞後,從2006年12月至2011年3月,吳家人請託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每3個月支付30萬元生活教育費給其母女,與此同時要求「妹妹不要回吳家姓吳」。

陳麗如雖作證與吳火獅交往並生下孩子,也表示其有給付生活費。但法院判決指出其缺乏證據佐證,無從直接認定陳子婷為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圖為陳麗如。(圖片截取自中視)

後來吳家拒絕再支付生活費,因此陳子婷以李峰遙的錄音檔,以及匯款紀錄為證,二度提告,要求6兄姊代父認領她。據法官判決,一、二審皆認定錄音內容能證實吳家人多託李峰遙給付生活費給母女倆,因此判陳母女勝訴,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更審。

然而高院更一審2日認定,陳子婷提出與李峰遙的錄音對話記錄,不能表示李峰遙代表吳家人李峰遙匯款而匯款紀錄無法證明李峰遙匯款原因,更無法證明為吳家人所指示。

陳麗如雖作證與吳火獅交往並生下孩子,也表示其有給付生活費。但法院判決指出其缺乏證據佐證,無從直接認定陳子婷為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至於吳家人未配合做血緣鑑定是否為妨礙陳子婷舉證,法院認為沒有此疑慮。

判決指出,陳子婷為驗明親屬關係,聲請鑑定吳火獅的遺骨,但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因此駁回請求。高院更一審認定,陳子婷提出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之前定讞判決的認定判斷,因此宣判敗訴,但仍可上訴。(洪仲丘案10軍士官二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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