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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大巨蛋停工前關鍵公文曝光 揭露北市府、遠雄法庭攻防4爭點

風傳媒

更新於 2017年09月07日00:30 • 發布於 2017年09月07日00:30 • 王彥喬
大巨蛋停工迄今已2年,遠雄向法院提告撤銷停工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今天將出爐。(資料照,陳明仁攝)

世大運結束後,原預定要作為場館的大巨蛋爭議仍未解,過程中被台北市長柯文哲認定為政治上輸贏的「關鍵一役」,要算是2015年5月20日針對包含大巨蛋的全區共5棟建築「勒令停工」一事。該案經遠雄向行政法院提告柯市府「停工違法」後,法院今天將揭曉輸贏,《風傳媒》獨家掌握訴訟辯論文件,包含遠雄究竟有沒有依正確的圖施工?市府停工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以及大巨蛋全區5棟全數停工是否過當?市府與遠雄的攻防爭點全數臚列如下。

【爭點1】遠雄究竟有沒有偷跑先施工?

遠雄方面認為,市府對構成停工的事實認定錯誤,因此,據此做出的停工處分就不合法。

遠雄方面指稱,遠雄在2013年5月2日獲得第二次建照變更(下稱「二變」)之前,為趕工要作為世大運場館的大巨蛋,經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決議,已同意「全區柱位結構」變更,且同樣為了趕工的理由,遠雄已於2013年2月5日向市府申請,先依照尚未完成的「二變」圖說來施作大巨蛋一樓樓板,以穩定整體結構,市府公文也顯示同意此申請。因此,遠雄在「二變」完成前,就先動工一事,市府早已知情,且發文遠雄同意在案。

2013年2月8日,北市府都發局發文遠雄,要遠雄依照2013年2月5日的申請書辦理,該申請即為可依尚未完成之二變工程圖說施工。(王彥喬翻攝)

此外,遠雄表示,建照變更的外審單位台大地震中心表示,大巨蛋於第一次建照變更時,已檢附完整之結構梁柱、樓板開口、管道間等結構變更圖,依主要構造施工不可逆的原則,大巨蛋依照「二變」的結構圖施作「無違誤」。更甚者,市府在二變完成後,對大巨蛋工地進行75次勘驗,都有實際掌握遠雄的趕工進度,但當時並未制止或要求停工。

由於遠雄上述作為期間都是在郝龍斌前市府時期,柯市府則對此有所辯駁。都發局長林洲民曾於日前到庭辯護,稱自己身為建築師,從來沒有看過申請變更的施工圖是只有標示出「柱位」的,因此,排除柱子以外的工程,「其餘同原核准」,應依照遠雄第一次向市府申請核准的變更圖說來施作。

簡言之,市府要求遠雄平面配置的施工仍應依照「一變」圖施工,唯有柱位才能依照「二變」處理,市府也稱並沒有遠雄所說為了世大運而同意趕工一事。不過,針對遠雄提出市府同意趕工的公文,市府在法庭上並未再提出其他書面證據反駁。

顯見,光在此次勒令停工前的事實認定上,市府與遠雄的說法就南轅北轍。

20170906-SMG0035-遠雄申請大巨蛋建照變更時序與停工大事紀-01

【爭點2】停工的處分是否錯誤?

柯市府是在2015年5月20日當天晚間勒令大巨蛋停工,當時是以遠雄違反《建築法》58-6條「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為由做出停工的行政處分。

遠雄在法庭辯論中指出,該條文僅限於「重大、急迫、無法修復、不可逆之極端例外」才能適用,因為現行仍有其他法條可牽制。依照《建築法》39條,「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即事後報驗即可,市府不必施以停工處分。且依《建築法》87-1條,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處9000元罰金,遠雄認為,應依此處以罰金,而非停工。

遠雄也稱,北市府僅有2012年的「北安路地下室過度開挖至公路」以及「士林官邸整體高度超高」2案,依照58條採取停工處分,其他自2014年初始至2015年4月30日共21案,縱使起造人未依核定圖說施作主要構造,也僅依照87條處以罰鍰,並要求補辦手續。

大巨蛋究竟應施以停工處分或是罰鍰,北市府與遠雄各有說法。(資料照,陳明仁攝)

市府則指稱,當時會處以停工處分,是因為遠雄對於「修改」稱不可能,「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的處分又不利於大巨蛋現狀,加以市府掌握79處的施工情況與已核定的圖說不符,且都是主要構造,因此,「停工」才最有利於遠雄。

針對遠雄稱可於竣工後一次報備,市府回應表示,唯有不涉及「主要構造」的變更才可如此處理,否則,需依照《建築法》39條得先申辦,而「主要構造」的定義則在《建築法》第8條中有載。

不過,有趣的是,該主要構造的定義,確實沒有言明兩邊爭執不下的「樓梯」究竟算不算「主要構造」,這或將構成法官在此次裁判時的自由心證。市府認為,樓梯與樓地板相連,且涉及民眾逃生,當然算主要構造;但遠雄方卻認為,施工中為方便工人通行,會闢建屬於臨時性的樓梯,未來仍會改變樓梯位置,兩邊僵持不下。

【爭點3】停工前2小時才發文要求補正合理嗎?

遠雄出示公文表示,勒令停工的都發局建管處在5月20日停工前2小時才發文遠雄,稱「應立即補辦手續」,顯是依照《建築法》第87條規定要求,因該條文言明,違反相關規定「處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公文與條文使用相同字眼,兩者顯然可相連結。

在這份2015年5月20日,大巨蛋遭停工前2小時才發出的公文中,可見建管處要求遠雄「應立即補辦手續」,遠雄稱與《建築法》第87條有相同的字眼,可見適用87條,而不應用市府現在引用的58條勒令停工條文。(王彥喬翻攝)

遠雄方表示,北市府於停工前2小時才發文要求補正,2小時後就叫遠雄停工,根本來不及時間補手續就被要求停工,不合理。

市府回應,大巨蛋全區停工符合比例原則也無違誤,因79項缺失是客觀事實,遍佈在全區佔比67%的施工範圍,基於公安與急迫性考量,在台灣建築中心審查完畢之前,都無法確認安全,因此,做出勒令停工處分。

至於市府不採取遠雄所稱《建築法》第87條給予9000元罰鍰處分,柯市府稱,該法涉及的是工地的「輕微瑕疵」,但大巨蛋涉及全區防火避難性能的重大瑕疵,因此,依《建築法》58-6條要求停工,遠雄改善79處才可以復工,市府也才會廢除停工處分。

【爭點4】停工理由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

在北市府給予遠雄的大巨蛋520停工理由中,包含了古蹟毀損、捷運隧道產生裂縫、違反環評承諾事項等,且經市府多次通知改善未果,監測數據持續惡化,對基礎大底完工日期說法反覆,承諾修約事項也未能達成,且81處(後改成79處)主要構造與核定圖說不符,勒令停工。遠雄認為,市府上述停工理由,顯已違反依法行政、明確性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因其中多項與市府所稱的「違反《建築法》58-6條而停工」無關。對此,市府稱,是以79處不符合施工圖說為主要停工理由。

大巨蛋停工訴訟。根據市府520停工時發給遠雄的公文,當中列出的理由,遠雄認為,依法行政、明確性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王彥喬翻攝)

大巨蛋勒令停工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今天出爐,由於該案對兩方都有重大影響,敗訴一方上訴的可能性極大,若今日法院判決停工屬違法,遠雄勝訴,將有機會向北市府要求違法停工期間共2年多的所有管理成本,包含大巨蛋園區上萬處鏽蝕、工地維護,甚至增加遠雄未來經營周邊商場的時間,若北市府勝訴,則停工責任就會歸在遠雄方,相關責任也由遠雄埋單。

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為黃本仁,另有法官蕭忠仁與林妙黛,黃本仁日前也表示出對此案的壓力,呼籲兩方各退一步,不過,兩方並未有任何退讓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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