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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二度提「停止罷免」抗告遭駁確定 最高行裁定理由出爐!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6月02日09:07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2日09:07
高雄市長韓國瑜上週五再委請律師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停止執行罷韓行動,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抗告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Wecare等民團發動罷韓,高雄市長韓國瑜上週五再委請律師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停止執行罷韓行動,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抗告確定,本週六確定舉辦罷免投票。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罷免權是國民參政權之一,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在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負起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立的制度。

合議庭認為,若停止執行罷免投票,韓國瑜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罷免案,以致於高雄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相較於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民眾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韓國瑜的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如果罷韓案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民眾行使參政權的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韓國瑜所造成的損害,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韓國瑜聲請停止執行罷韓投票,不應准許,今駁回抗告確定。

民間團體Wecare不滿韓國瑜施政成績,提起罷免案經連署過關,中選會因此公告6月6日舉辦罷免投票。韓國瑜為了阻止罷免案投票,今年4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緊急處分,要求「停止執行」罷免案,遭駁回後,提起抗告仍遭駁回確定。韓國瑜不服,立即再提起抗告停止執行罷韓案,仍遭北高行駁回。

不過,韓國瑜仍不放棄,趕在罷韓投票進入倒數一週的上月29日,透過律師再度要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韓國瑜主張,依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的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依其立法意旨,應包括1年內不得從事和罷免有關的活動,如宣傳和徵求提議連署,中選會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徵求連署程序,以該違法程序作成原處分顯然違法,訴請在本案訴訟確定前,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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