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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府消保官抽查兒童玩具商品標示 超過1成不合格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25年03月27日05:01 • 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
桃市府消保官抽查兒童玩具商品標示,超過1成不合格。

兒童節即將到來,許多父母會購買玩具作為兒童節禮物。各大玩具廠商為把握兒童節商機,亦會推出各種商品,吸引父母及小孩之注意。市面上兒童玩具琳瑯滿目,為讓家長買的安心,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下稱消保官)聯合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員,查核本市大賣場及玩具商家所販售之玩具商品,查核結果計17件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如附件-114年兒童玩具商品標示抽查結果彙整表),超過1成不合格。

消保官說明,本次查核係依據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依前揭規定,市售玩具之標示,應於商品上標示為原則,無法於商品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兒童玩具應標示商品名稱,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適用之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倘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 1.5mm×1.5mm以上。

桃市府消保官抽查兒童玩具商品標示,超過1成不合格。

消保官指出,本次抽查本市之大型賣場(大潤發及家樂福)及中小型商家之兒童玩具,共抽查143件,126件合格,17件不合格,超過1成不合格。其中大型賣場共抽查47件,商品標示全部符合規定;中小型商家共抽查96件,其中17件未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辦理,包括未標示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主要成分或材質、適用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警告標示及中文標示等,不符規定。

消保官表示,對於標示不符規定之商品,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將針對商品係位於本市之進口商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非本市轄區則移請他縣市政府辦理後續改正事宜。消保官並提醒,民眾應選購貼附詳細中文標示、標示內容及警語之兒童玩具;注意玩具是否適合兒童年齡;於玩具使用前家長應詳細瞭解使用方法,教導兒童依使用方法於適當之場所使用;勿讓嬰幼兒將玩具等物品放入口中或啃咬;注意玩具附件之提繩長度、電線不可過長,以免孩童使用錯誤時發生繞頸危險;檢查玩具本體有無銳邊,確保玩耍時不被割傷等。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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